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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项重要裁决中,坦桑尼亚上诉法院(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的最高司法机关)裁定,通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注册的商标在坦桑尼亚是无法获得保护的。
拉凯罗案
在拉凯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Lakairo Industries Group Co. Limited)起诉肯非洲实业有限公司(Kenafrica Industries Limited)一案中,法院就涉及糖果品牌的商标侵权索赔指控作出了裁决。法院确认,坦桑尼亚实行的是一种二元法律制度,这意味着国际条约在获得批准后不会自动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是需要单独的议会立法来实施。
法院的结论是:由于坦桑尼亚尚未批准《班珠尔议定书》,ARIPO的注册商标在坦桑尼亚法院里是无法得到保护的。
作为回应,ARIPO于2025年10月23日发布了第BP/2025/1号通知,确认“在另行通知之前,坦桑尼亚不具备根据《班珠尔议定书》获得指定保护的资格"。
必须注意的是,这项裁决仅会影响到那些通过ARIPO提交的注册商标。涉及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哈拉雷议定书》遇到的问题相对较小,因为1994年《专利(注册)法》确实包含了承认通过ARIPO体系提交的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条款。因此,除了下文关于桑给巴尔的评论外,该裁决不应负面影响到持有覆盖坦桑尼亚的ARIPO专利或实用新型的权利人。
桑给巴尔的复杂情况
法院没有进行处理的一个额外问题让这件事变得更加复杂:即使ARIPO的注册商标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实行了独立的商标体系,这些注册商标也无法覆盖到整个坦桑尼亚。
尽管自1964年以来实现了政治上的联合,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仍保持着独立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注册体系。由于桑给巴尔不是一个独立国家,它不能成为《班珠尔议定书》的缔约方。
关键要点
该裁决确认:
ARIPO的注册商标权利在坦桑尼亚难以得到保护;
权利持有人应在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分别提交本地申请;
不这么做的话将导致相关的执法行动在法律上无法成立,即使在市场上存在着混淆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更广泛的影响
本案重申了一个关键原则:在二元法律制度下,只有当基础条约已通过国家立法被纳入国内法后,地区性的知识产权体系(如ARIPO)和国际体系(如马德里体系)才能起到效果。
仅纳入国内法可能也是不足的
仅仅将国际知识产权文书纳入国内法可能不足以使其完全生效,除非颁布了相应的授权条款,以使国家程序与国际要求协调一致。
坦桑尼亚就是例证:坦桑尼亚大陆和桑给巴尔的商标续展期限不同。如果没有授权立法来使这些相互冲突的条款与国际文书保持一致,那么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将会持续存在。
解决方案:纳入国内法并辅以全面的授权立法,对于消除冲突并在地区和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下提供确定性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