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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升级再造和补充装包装,如今被广泛视为减少垃圾、降低碳排放、满足消费者环保需求的有效手段。但当这些环保导向的做法遇上知识产权法,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尤其是当重复使用或改动后的包装上仍然保留着他人注册商标的时候。雪上加霜的是,泰国正在酝酿的《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又给企业增加了新的环保合规义务,使得企业在处理商标问题的同时,还得兼顾这些新规。

回收和升级再造包装有可能踩到商标侵权的红线,尤其是在“首次销售原则”派不上用场的时候。所谓首次销售原则,简单说就是商标权人把带有商标的产品第一次卖出去之后,对该件产品上的商标权利就随之用尽了。不过,即便是补充装包装也并非高枕无忧,因为泰国法律有专门的成文法条款对此加以限制,同样存在法律风险。更让人头疼的是,《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还要给制造商和品牌所有者加上‘生产者延伸责任’,要求他们对包装从生到死的全过程负责。这几套法律叠加在一起,很可能让企业推行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相关商业模式时束手束脚,除非企业能把商标合规和环保合规两件事都搞清楚。

在泰国法律下,这一问题尚不明确,因为《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首次销售原则(即商标权用尽原则)。一般而言,该原则是指,一旦商标权人合法售出了带有其商标的商品,其对该特定商品进一步转售的控制权即告用尽。其理由在于,商标权人已从首次授权销售中获得了商业利益;因此,购买者应有权自由转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商品。

尽管该原则并未在《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但泰国法院已在涉及正品和平行进口的案件中承认了该原则,例如在第2817/2543号最高法院判决中,法院认定平行进口带有正品商标的电动理发器不构成商标侵权。然而,泰国判例法并未明确阐述商标用尽原则是否适用于经回收、升级再造、重新包装、重大改动或补充装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包装是否也受首次销售原则的保护?这些商标问题又将如何与《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下的新兴监管框架相互作用?

权利用尽与可持续包装

回收和升级再造的核心活动涉及将原始商品和产品转化为新材料,但在加工过程中,原始产品的某些元素可能会保留下来。用于回收和升级再造的产品来源于商标权人,随后出售给采用这些方法运营的制造商,因此,只要商标权人已从原始销售中获得合理报酬,且产品购买者有权按其意愿处分所购商品,首次销售原则在此适用。

首次销售原则旨在保护商标权人免受不正当竞争之害,并防止市场混淆。然而,二次销售有时会因收入损失或品牌混淆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已为该原则确立了若干例外情形。主要例外包括:

不适当的重新包装:如果产品被不恰当地重新包装,则不再属于正品。销售者只有在明确注明重新包装情况并明确声明与原商标权人不存在任何隶属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方可提供重新包装的商品,以最大程度减少混淆和品牌淡化。

虚假印象:如果转售者使用原商标虚假地暗示其是授权经销商,或在误导性广告中使用,则不受首次销售原则的保护。

实质性差异:如果转售的商品与商标权人授权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保护丧失。若改动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则该改动即为“实质性”的,因为这不可避免地会引起对商品来源和质量的混淆。实质性差异的示例包括更改序列号、损坏物理包装以及销售过期产品。

回收与升级再造:商标相关风险

就回收而言,侵犯原商标的风险明显较低,因为回收通常会对商品的原形态进行转化和破坏,原始材料一般会从其原有形态彻底改变。首次销售原则的例外情形(例如实质性差异例外)仅当合法商标在回收产品上仍然可见或明显时,方有可能适用。

升级再造在法律上的处境要棘手得多。回收通常是把东西打回原形、彻底重来,而升级再造则往往保留原产品或包装的局部原貌,再赋予其新的用途,比如把名牌购物袋改成钱包、饮料罐做成装饰品,或者把品牌服装改制成其他衣物。很多情况下,升级再造后的产品在外观上仍然能让人一眼认出原品的影子,尤其是如果还留着原来的商标标识,那就可能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由于产品已经被改头换面,消费者很可能会犯嘀咕:这个改动后的产品,到底跟原品牌有没有关系?这就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

在泰国,法院还没有像某些国家和地区那样,针对权利用尽原则发展出明确的例外情形,比如实质性差异例外或不适当重新包装例外。不过话说回来,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防止消费者混淆、保护品牌商誉,所以如果升级再造产品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或者拉低了品牌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泰国法院恐怕不太可能允许企业拿“权利用尽”来当挡箭牌。法院更可能倾向于认定这类产品属于非正品,尤其是当改动足以左右消费者购买意愿的时候。举个例子,把几件奢侈品牌服装的各部分拼成一件新衬衫,就算这些衣服都是正品买来的,这件新衬衫也很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改动,因为消费者看到它时,难免会对它的真正来源犯迷糊。

对于泰国的企业而言,更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升级再造产品上移除、覆盖或避免展示第三方商标。如果商标仍然可见,企业应避免暗示存在授权或关联关系,避免在营销中突出使用第三方商标,并应明确附加免责声明。然而,即便有这些免责声明,如果整体呈现方式仍误导消费者,可能仍无法免除责任。此外,从事升级再造的企业应准备遵守《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下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义务,该法案可能要求其参与其所用材料的废弃物收集和回收计划。

补充装包装与泰国《商标法》第109/1条

补充装模式的思路是让消费者留下耐用的容器反复使用,然后通过补充装袋、补充装盒、替换芯或者专门的补充装站点来续填产品。这里有一个潜在的商标法风险:如果被续填的包装上印的是别人的牌子,而这个牌子跟补充装站点经营者毫无关系,那就可能踩到法律红线。把一种产品灌进人家品牌的包装里,一旦让消费者搞不清这东西到底是谁出的、质量靠不靠谱、有没有官方认可,甚至拉低了人家品牌的档次,那就很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泰国《商标法》第109/1条禁止以误导公众相信商品属于商标权人的方式使用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或容器。何种行为构成“误导公众相信补充装商品属于商标权人”,目前尚不明确,尤其是在缺乏最高法院解释该条款的判例的情况下。目前,许多企业将补充装包装限制在供消费者在家自行补充的轻量袋装形式,以此降低被直接索赔的风险。

泰国《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

除了商标方面的考量之外,从事可持续包装实践的企业还必须关注泰国环境监管框架的进展情况。泰国政府目前正在推进《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该法案标志着包装废弃物管理向生产者延伸责任方向的重大转变。

对于已在回收、升级再造和补充装包装领域应对商标问题的企业而言,《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带来了另一层监管复杂性。企业在制定可持续包装策略时,可能会发现自身需同时应对商标合规要求和生产者延伸责任义务。例如,补充装站点运营商不仅须考虑《商标法》第109/1条关于使用第三方品牌容器的规定,还须注意《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下可能新增的法律义务,即确保包装材料的妥善收集和回收。

该草案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机遇。通过鼓励回收基础设施建设,并为可持续包装创造经济激励,该立法有望为合法的回收和升级再造活动营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包装废弃物管理的明确监管框架有助于减少模糊性,使企业在实施符合ESG理念的实践时获得更大的确定性。

可持续性能否优先于商标权?

一个更深层的政策问题是:商标法有没有可能为了支持可持续性而做出调整?如果调整的话,又该如何与泰国《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这类环保法规相衔接?2025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呼吁各成员国在法律中统一纳入首次销售原则,同时也要正视可持续性与商标权用尽之间的冲突。决议明确表示,可持续性考量原则上不应凌驾于商标权之上。不过决议也提出,消费者有权要求对自己购买的商标产品进行可持续性方面的改动,前提是这些改动不涉及进一步的商业利用。

对于涉及经改动商标产品的商业活动(如升级再造),决议认为此类做法仅在特殊情形下可被接受。相关的保障措施包括:确保消费者不被误导、避免损害商标形象或声誉,以及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已被改动。尽管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决议在泰国法律下不具有约束力,但这一由包括泰国代表在内的全球知识产权从业者讨论形成的指导意见,可能为未来的法律发展提供空间。

结论

在泰国商标法框架下,回收、升级再造和补充装包装并非自动被禁止,但其合法性取决于每种情形下原始商标的使用方式。企业必须审慎处理首次销售原则及其例外情形(特别是实质性差异和不适当重新包装两项例外),同时避免实施在泰国《商标法》第109/1条下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即将出台的《可持续包装管理法》草案将通过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义务,为这一领域增添新的维度,要求生产者和品牌所有者对包装从生产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承担责任。

未来泰国和其他国家或许会通过修法,对升级再造、回收这类符合ESG方向的做法放宽限制,但在那之前,涉足这些领域的企业仍需谨慎行事,统筹兼顾,确保自己在商标法和泰国日益完善的环境法规两方面都不越线。(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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