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预警专刊 与 周刊


月

新闻热搜词

通知公告:

文章标题

音频设备制造商Zoom KK未能说服欧盟普通法院面部识别公司Facetec的“Zoom”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商标。

6月30日,欧盟普通法院第二法庭驳回了日本京东Zoom KK的起诉,裁决称尽管涉案商标都在尼斯分类第9类注册,但Zoom KK未能证明二者存在混淆可能性。

法院还指出,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对混淆可能性的评估并没有错。

案件背景

拉斯维加斯的生物识别公司Facetec于2016年10月向EUIPO提出“Zoom”商标申请,涉及“允许用户通过多维度面部识别保护和访问移动设备的安全软件”。

Zoom KK对该申请提出异议,称其侵犯了其1999年注册在第9类和第15类的欧盟文字商标“Zoom”。

EUIPO的异议部门和上诉委员会均驳回了Zoom KK的异议,遂Zoom KK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

混淆可能性

在普通法院程序中,Zoom KK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表示反对。Zoom KK称涉案商标相似,因为二者都涵盖第9类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而且EUIPO在比较商标相关商品以判断混淆可能性时出现错误。

EUIPO和Facetec承认2个商标确实与软件有关,但他们旨在用于不同的商品,Zoom KK的商标与录音设备有关,而Facetec的商标涉及面部识别软件。

普通法院认为,EUIPO在比较2个商标时没有出错,并且也支持上诉委员会的观点,即预期使用目的的不同降低了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称:“因此必须认定,只要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品的预期使用目的进行了精确说明,就有助于将其区分开来,使其超越软件的共同性质。”

商标比较

就商标在视觉、语音或概念上的相似性而言,普通法院同意EUIPO的说法,即涉案商标“实际上相同”,唯一的区别因素是字体的风格化。

法院表示,该发现与驳回Zoom KK侵权主张的决定并不冲突。法院同意EUIPO的决定——除了相关商品不同,“Zoom”商标的显著性低于平均水平也不表明存在混淆可能性。(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禁止用户对本网信息进行自动化采集。谢谢。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如果您了解知识产权,请直接进入国别环境指南页面。本指南包含权利获取及救济两部分,所涉国家地区及内容逐步完善中。介绍内容仅供参考,以各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请输入所需国家或地区:

快速查询:

美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日本


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