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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进程的加速、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以及人工智能系统与受版权保护内容之间日益频繁的交互,都迫切要求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权利人的地位,并建立使权利人能够有效行使权利的相关机制。为回应这一需求,《关于修改第5846号知识产权和艺术作品法的提案》(下称“提案”)于2026年4月8日制定完成并提交至土耳其大国民议会,截至2026年7月,该提案正由相关委员会以第2/3634号文件进行审议。
提案的总说明指出,《第5846号知识产权和艺术作品法》(下称“第5846号法”)最初系为回应模拟时代的需求而制定,尽管多年来历经多次修订,但尚未完全适应数字经济及互联网应用模式所提出的新要求。据此,提案旨在针对数字化使用情形建立一项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同时,针对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使用情形,设立一项通过联合许可联盟运作的专门性集体权利管理与许可模式。
提案所设想的各项关键修正可概述如下:
建立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
根据提案拟引入第5846号法的第42/C条,针对在数字环境中大量作品及受相关权利保护的客体被同时或广泛使用的特定使用类型,提案引入了一项延伸性集体许可制度。尤其是,针对文化遗产机构对已退出商业流通的内容进行数字化处理并提供受控访问的情形,以及在其他无法逐一获得每项权利持有人个别许可或该等许可构成过重负担的情形下,该制度设想了一项延伸性集体许可机制。据此,经文化和旅游部授权并具备充分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由集体管理组织为开展特定权利类别下的一站式许可、报酬收取与分配而共同设立的联合许可联盟,不仅可以为其成员发放许可,还可以在相关使用范围内,代表未选择退出该系统的非成员权利人发放许可。权利人有权通过书面通知方式选择退出该系统,该等请求自通知提交之日起30日后生效。被授权实体还须向社会公众公开许可条款,依据明确且可审计的标准分配所获收益,并定期进行报告,其行为须遵循透明、平等待遇及可问责的原则。
人工智能使用的输入与输出双向许可模式
根据提案拟新增的第42/D条,提案针对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过程中所使用内容的利用,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对该类系统所生成输出的利用,建立了一项双向许可机制。
首先,提案规定,对于为在土耳其境内投入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进行训练、微调、开发、测试、创建数据集、改进模型或开展类似活动之目的,可使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制成品及广播,但须支付合理报酬。取得该类许可的义务由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承担。
其次,人工智能系统生成的输出内容,若被用于商业或专业目的,且该等输出直接或间接替代了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制成品或广播,利用了其经济价值,或与其构成竞争,则须取得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该类许可应由对相关输出进行商业或专业使用的自然人或法人取得。
就上述两种许可模式而言,权利管理将通过由相关权利领域的集体管理组织共同参与设立的联合许可联盟进行。该联合许可联盟亦有权在相关使用范围内代表未选择退出该系统的非成员权利人。权利人有权通过书面通知选择退出该系统,在此情形下,可单独行使其权利。此外,该系统还允许联合许可联盟基于互惠原则代表外国权利人的权利。
共同性规定:一站式原则与透明度义务
提案对上述第42/C条及第42/D条范围内的许可活动采行“一站式”原则。据此,使用者可通过与被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或联合许可联盟签订单一协议的方式取得许可。此外,提案还规定,许可使用费的确定应考虑与使用性质相关的客观标准,使用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权利人及使用者应通过将由该部建立的电子数据库定期获得信息,所有相关程序应以透明方式进行,所收取的报酬应依据透明且可审计的标准进行分配。除此以外,提案通过引用第5846号法第41条及第43条中关于许可使用费协商、异议及司法审查程序的既有规定,旨在确保新许可制度与现有集体权利管理机制在程序上的衔接。
评价与展望
提案的重要意义在于,针对人工智能系统训练中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这一长期争论的议题,提案在土耳其版权法下首次引入了明确的许可模式。然而,拟议的延伸性许可及联合许可机制如何与第5846号法的既有框架相协调,仍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现行制度下权利人参与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基于其自愿,而提案采行以退出机制为基础的延伸性集体许可模式,则意味着对现行制度的重大调整。因此,如在特定条件下将非成员权利人纳入联合许可机制的代表范围,该模式如何与第5846号法的现有结构相衔接,以及其在实践中能在多大程度上有效运作,均有待进一步审视。
此外,针对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而引入的输入许可路径,与当前在国际层面日益受到讨论的许可模式具有相似之处。另一方面,尽管提案将输出许可的范围限定于直接或间接替代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制成品或广播、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或与其构成竞争的情形,但在实践中适用哪些标准来界定这些概念,尚不明确。界定何种使用类型将被视为“替代”以及“获取经济利益”或“构成竞争”,对于确保许可义务范围的可预测性至关重要。否则,对于以商业或专业目的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个人和实体而言,许可义务的范围可能在实践中产生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在第5846号法本身或通过次级立法进一步明确这些概念的适用标准,将既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有助于确保使用者的法律确定性。
尽管提案旨在回应版权法中若干长期存在的问题,但需指出的是,由于其引入的修正内容具有全面性,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讨论,并可能在最终通过前经历进一步修改。因此,提案的最终内容及其对土耳其版权法可能产生的影响,将有赖于相关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及土耳其大国民议会立法进程的后续发展而进一步明朗。(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