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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在人工智能与版权领域如何走出自身道路,将直接影响该国未来的数据中心算力需求。
二者的关联是刻意为之:数据中心为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与部署提供物理基础设施,而版权则规范着流经该基础设施的内容。
这两方面的监管规则,会直接决定澳大利亚境内人工智能业务的商业可行性。对于数据中心运营商、投资方以及主机托管服务商而言,政府所采用的版权制度,与能源价格、土地供给、网络连通性同为重要考量因素。
7月15日,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发布文件,推出其所称的全球首个统一的国家人工智能监管框架:在澳大利亚总理和内阁部下设全新的国家人工智能办公室,并出台具有强制效力的澳大利亚人工智能标准。该公告表明,政府将“为澳大利亚艺术家与媒体提供最高水平保护”,排除了在1968年联邦《版权法》的任何文本和数据挖掘(TDM)豁免条款。
澳大利亚总理安东尼.阿尔巴尼斯(Anthony Albanese)称:“澳大利亚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必须尊重创作者权利。”并重申了澳大利亚政府近一年来始终坚守的立场:任何公司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且无法对作品的价格和价值进行控制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澳大利亚的书籍、音乐、艺术作品或新闻报道来训练人工智能。
版权为何对人工智能至关重要
大语言模型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以海量人类创作内容作为核心输入素材。训练数据的质量与文化属性,直接决定人工智能系统的输出品质。
人工智能训练的实际发生地决定了适用哪种版权制度。这影响了澳大利亚数据中心设施相对于其他竞争司法管辖区的需求。
采集受版权保护作品用于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会涉及对作品的复制、改编行为;在没有法定例外或者许可授权的前提下,上述行为有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不同于美国,澳大利亚没有宽泛的合理使用(fair use)制度。澳大利亚的公平交易(fair dealing)抗辩仅限于规定的目的,例如研究或学习、评论或评述、戏仿或讽刺以及新闻报道,且通常被认为范围过于狭窄,无法满足大规模商业人工智能训练的需求。
澳大利亚也没有效仿欧盟、也没有采纳英国曾提议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则。既无通用的合理使用抗辩,也无专门的文本数据挖掘例外,这意味着在澳大利亚境内训练大型模型的人工智能开发者,在未经权利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其获取受版权保护内容的行为是否合法,将面临重大的法律不确定性。
一方面要吸引对经济有利的人工智能基础设施投资,另一方面要建立充分机制保障澳大利亚版权持有人获得作品报酬,二者之间存在内在矛盾。但政府认为版权制度与人工智能引资目标并不冲突。
三类潜在许可模式
由于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方案已被排除,政府正依托“版权与人工智能参考小组(CAIRG)”的工作成果开展研究,探索付费集体许可、自愿许可框架,同时设置权利人可选择加入、选择退出的机制。目前有三类许可模式在评估范围内:
法定许可
该模式依据《版权法》设立强制许可:权利人无法选择退出,报酬金额由版权审裁处协商或裁定。该模式为人工智能使用者提供了成本确定性,但与政府强调的“由权利人自主掌控权利”立场相矛盾。
集体管理组织许可
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包括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APRA)、澳大利亚机械复制权协会(AMCOS),可代表会员发放许可,并配套退出机制。若采用延伸集体许可模式,则需要修订立法。该模式会给数据中心运营商带来一定成本波动。
自愿直接许可
即版权所有者与人工智能企业开展双边直接谈判。此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通过内容许可协议得以实施,例如Nine与微软之间、OpenAI与澳大利亚新闻集团(News Corp Australia)之间达成的协议。但我们认为,自愿直接许可模式会给澳大利亚境内人工智能训练带来最大的成本不确定性,因为该方式在确定权利人方面可能面临挑战,且存在谈判旷日持久的风险。
全球立场
澳大利亚的立场兼具政策意义与商业意义。政府最终落地何种许可制度,将是澳大利亚能否成为大规模人工智能算力投资优选地的重要因素。
政府仍在审议CAIRG参会各方的反馈意见。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标准框架的更多细节将于8月提交国家内阁审议,相关法案预计2027年初提交议会。
澳大利亚的政策也会受到其他国家立场影响。英国知识产权局已启动人工智能与版权咨询,研讨文本与数据挖掘相关方案;英国政府今年早些时候决定,不将《版权法》中的文本数据挖掘例外条款扩展至人工智能训练领域。
英国的做法在某些方面与欧盟有所不同。欧盟的政策制定者正在对EU2019/790号《数字单一市场中的版权指令》进行正式的法定审查,其中包括欧洲议会提出的许可费方案,以及欧盟委员会针对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制定的平行监管框架。
澳大利亚人工智能与版权政策下一阶段工作,将致力于将政府关于“同意与付费”的承诺转化为可行的许可框架。该框架的设计方式将直接影响未来对澳大利亚数据中心容量的需求。(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