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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2025年商标(国际注册、听证及异议)修订条例》(“《条例》”)已由总督萨曼莎.乔伊.莫斯廷(Samantha Joy Mostyn)批准,该《条例》对《1995年商标条例》进行了若干修订。

《条例》由7个附表组成,其中附表1和附表5自2025年12月19日起生效。

‌附表1‌延长了当事方可提交抗辩意向通知的期限。如果反对意见涉及以下事项,当事方提交通知的期限现为2个月(原为1个月):

-将保护范围延伸至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

-在澳大利亚国内提交的商标注册;

-因未使用而终止国际注册的保护申请;

-因未使用而撤销已注册商标的申请。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写道:“这些变化将适用于在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公布商标受理或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异议,以及在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公布未使用申请的异议。”

附表5‌延长了在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审查期限。

根据该网站:“这消除了申请人在接近受理截止日期寻求举行听证会时请求延期的需要。延期受理会暂停原定截止日期——若非如此,当商标申请审查未完成,或针对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的审查期限届满时,该申请将自动失效。在此情形下,注册官现在可依职权主动作出延期决定。”

附表2‌、‌3‌、‌4‌、‌6‌和‌7‌已于2025年11月19日生效。

‌附表2引入了用受保护的国际商标部分替代注册商标的规定。

‌附表3增加了驳回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新理由。

‌附表4规定,如果注册官已发出撤销受理的意向通知,已受理的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将不会自动获得完全受保护的地位。

‌附表6引入了两项技术性修订。

‌附表7‌说明了这些修正将如何适用于特定情况。

悉尼FB Rice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萨拉.迪克森(Sarah Dixon)认为,这些修订将改善澳大利亚的商标制度。她说:“这些修订将使澳大利亚制度与马德里体系更紧密地保持一致,在我看来,马德里体系只会使商标所有人受益,特别是那些拥有全球投资组合的人。”

迪克森解释称:“许多修订条款缓解了申请人面临的一些挑战,特别是关于成本和延误的担忧。例如,新规定将允许在已请求听证时延迟商标申请。这意味着在听证及问题得以解决之前,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有时是多次)的延期请求。”

她总结道:“此外,允许部分替换相同国家商标的国际商标的修订意味着申请人现在可以利用合并商标组合的成本优势,这反过来又降低了管理和续展阶段的成本。”(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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