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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其执行能力。Inventa知识产权事务所的伊祖楚库.奇内杜(Izuchukwu Chinedo)剖析了尼日利亚专利侵权的复杂性,以及权利人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专利是一类重要的知识产权,它赋予发明人在特定期限内专有使用、商业化实施其发明的权利。

该保护机制能够激励创新,让发明人和企业可以从研发新产品、新工艺所投入的时间、精力与资源中获得回报。

然而,获得专利仅仅是第一步。只有当专利权人能够阻止他人未经事先同意使用该发明时,专利才能发挥其全部价值。

随着尼日利亚各个行业的创新持续发展,企业与发明人愈发需要明晰何种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尼日利亚法律项下可获得的救济手段,以及可以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实操举措。

本文概述尼日利亚的专利侵权规则、可用抗辩理由,以及发生侵权时可主张的救济方式。

何为专利侵权

《2004年专利与外观设计法》第25条规定:除专利权人、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人,或其各自的受让人、利害关系人之外,任何人实施或促使他人实施与专利、外观设计利用相关的行为,即构成对相关权利的侵权。

依据尼日利亚法律,专利赋予权利人专有权利,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专利发明。根据专利的性质,若个人或企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使用、进口、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产品,即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方法专利,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或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直接通过该方法获得的产品进行商业利用,也可能构成侵权。

专利侵权的例外情形

如上所述,专利赋予专利权人专有实施权利。但并非每一种对专利发明的使用行为都属于侵权。《专利与外观设计法》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此类情形下,使用专利发明不会侵害专利权人的权利。

例如,《专利与外观设计法》第6条第3款、第4款规定,专利授予的权利仅适用于为工业或商业目的实施的行为。

因此,非出于工业、商业目的的使用行为,一般不在专利侵权的规制范围之内。

同理,若专利产品已由专利权人本人或经其许可在尼日利亚合法售出,购买者通常可以自由使用或转售该产品。

这项原则通常被称作专利权用尽原则。该原则阻止了专利权人控制该特定产品的后续流通,除非专利对该产品的特定用途作了特别规定。

该法同时保护在先使用人的权利。据此,若某人在专利申请提交日或有效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善意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是已经为此做好实质性准备,则该主体可以继续实施前述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谁有权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依据《专利与外观设计法》,专利侵权诉讼可由专利权人提起。该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专利授予的权利遭受侵害的,专利权人可以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

专利已经合法转让的,权利继受人即受让人,同样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行使专利权利。该法第24条第5款对此予以强化,条文指明,文中所称专利权人包含其权利继受人。

该法在特定情形下也认可被许可人的权利。第25条第4款规定:被许可人通过挂号函件要求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专利权人拒绝提起或者在3个月内怠于起诉的,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专利权人仍有权参与该诉讼程序。

专利侵权可获得的救济

《专利与外观设计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专利权遭受侵害的专利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以实现权利救济。

发生侵权行为后,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禁令(包括Anton Piller禁令)、账目核查,以及法院根据案件情形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救济。

如果侵权人知晓被起诉后,且存在其可能藏匿、销毁侵权证据材料的风险,法院可以签发Anton Piller禁令。

Anton Piller禁令源自经典判例Anton Piller KG诉Manufacturing Processes(1976年)。该禁令允许原告及其律师进入并搜查被告经营场所,扣押、复制、拍摄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材料。

Mareva禁令为单方申请取得,用以禁止被告处分自身财产,避免原告未来胜诉判决无法执行。该禁令源于判例Mareva Compania Naviera诉International Bulk Carriers(1975年)。

法院也可作出其他其认为适当的救济,确保专利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在确定救济方式时,法院会考量个案事实,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以及双方提交的证据。

尼日利亚专利权利执行面临的现实难题

尽管《专利与外观设计法》规定了专利侵权的法律救济,但在尼日利亚执行专利权利依旧存在诸多困难。首要问题是该立法未能跟上技术进步与创新模式的变化。

面对立法制定时并未预见的新兴技术与现代发明,法律适用会产生不确定性。

另一项难题是诉讼程序普遍耗时漫长。专利纠纷往往具备技术属性,需要专家证言,比多数商事案件更为复杂。

由此,侵权纠纷的解决周期长、诉讼成本高昂,致使部分专利权人不愿启动司法程序。

行政与制度层面的问题同样制约权利执行。资源有限、程序拖沓以及其他实务层面的限制,都会减缓专利权的有效管理和执行。

通过立法改革与制度完善化解上述难题,将极大完善尼日利亚专利体系,助力创新发展。

专利保护并不只是拿到一份注册证书。想要完整享有专利带来的利益,专利权人必须主动采取措施维护、行使自身权利。

这包括监控市场以防范可能的侵权行为、妥善保存与专利相关的记录,以及在怀疑存在未经授权使用时及时寻求法律建议。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发送停止侵权函或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可在无需诉诸诉讼的情况下解决纠纷。

随着尼日利亚持续鼓励创新与技术发展,一套行之有效的专利执行体系,对于保护发明人、吸引投资至关重要。

通过了解自身权利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行动,专利权人能够更好地保护其发明,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创新成果的商业价值。(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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