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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该计划旨在通过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及审查质量的影响,从而加快专利审查流程。

USPTO表示,‌“通过将审查资源集中投向已提交但尚未审查、且采用简化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有望进一步减少积压案件并缩短案件审查周期”‌。入选该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享有特殊审查地位),直至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后,该申请在后续审查中将不再享有特殊待遇。

试点计划要求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但申请人需满足严格的资格要求。

要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在联邦公报通知发布日期之前及时提交一份针对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条a款提交)的特殊审查请愿书(petition to make special)。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71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不具备参与试点计划的资格‌。

最重要的权利要求限制为:申请文件须包含不超过1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权利要求总数,且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除独立权利要求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均须符合特定从属格式要求。USPTO规定,权利要求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d款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形式,即必须援引在先权利要求,完整包含被援引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特征,并进一步限定在先权利要求的客体‌。

为满足试点计划的从属格式要求,"对在先权利要求的引用必须出现在前序部分,且权利要求须与独立权利要求属于相同的法定发明类别"。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试点计划下提交初步修正案(在或之前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来满足这些权利要求要求‌‌。

特殊审查请愿书必须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包括书面限制要求)发出之前,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7(h)条与请愿费一并提交。如果申请在请愿书受理时已分配至特定技术中心的审查员,USPTO通常会驳回请愿书。

此外,同时,若"申请人或共同发明人未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出现在超过3件其他非临时专利申请中(且该申请已依据试点计划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则申请人可以提交参与试点计划的请求。

其他要求

请愿书必须使用表格PTO/SB/472(标题为《根据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提交的认证及特殊审查请愿书》)提交‌;

请愿书必须通过USPTO的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

申请必须通过USPTO专利电子提交系统(目前被称为“专利中心”)提交‌;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必须符合在申请提交时USPTO对DOCX格式提交的要求‌;

若申请中包含不公开请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撤回该不公开请求‌。

试点计划期限及终止:

试点计划接受请愿书的时间期限为2025年10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或每个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至少受理约200份试点计划申请(以先发生者为准)‌。

根据计划通知,若技术中心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某技术中心试点计划申请量显著超过200份),可能触发提前终止。若试点计划终止,USPTO将发布公开通知‌。

为确保透明度,USPTO将在官网公布每个技术中心提交的请愿书总数及试点计划接受的申请数量‌。(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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