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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名人对人工智能如何迅速生成并传播其声音的仿制品表示担忧,这重新引发了关于是否需要加强英国在“数字复制品”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下文探讨英国是否应当设立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以应对数字复制品日益普遍的现象——这一概念同时也引发了企业必须考虑的数据保护问题。
语音权利的相关争议
据英国广播公司、《卫报》等媒体近期报道,包括演员休.博内威利(Hugh Bonneville)、喜剧演员马特.卢卡斯(Matt Lucas)在内的80多名演艺人士联名呼吁英国政府,赋予个人一项全新法定权利,即将其声音作为个人知识产权予以拥有。“立即拯救我们的声音”(Save Our Voices Now)运动已发起一项议会请愿,并表示认为“声音盗用”对创意产业、个人安全以及“我们身份的本质”构成了威胁。
英国表演者的担忧在其他地方也得到了呼应:乔治.克鲁尼(George Clooney)在威尼斯国际电影节上就该话题发表了讲话,而美国和德国近期也已就与声音相关的权利问题采取了法律行动。
在美国,数百名音乐人起诉人工智能音乐生成平台Suno,指控该平台允许用户未经许可复刻他们的音乐作品。据音乐媒体Pitchfork报道,Suno表示会对相关指控进行抗辩。
在德国,该国配音演员协会(Verband Deutscher Sprecher:innen,简称VDS)已就Netflix许可协议的条款向联邦卡特尔局提交了反垄断投诉。据称,这些条款将允许Netflix使用配音演员的声音进行人工智能训练并生成合成声音。VDS表示,其成员正面临将声音权利转让给Netflix的压力,并担心“如果Netflix将来利用配音演员的声音训练人工智能系统并自动制作配音作品”,配音演员可能会因此失业。据MLex报道,Netflix认为该投诉缺乏依据。
是否会出台全新的数字复制品相关法律?
尽管近期新闻的焦点集中在与声音相关的权利上,但英国政府也一直在考虑修订法律,对个人肖像的另一组成要素——外貌,增设保护。随着“数字复制品”日益普及,政府拟完善上述保护措施;政府将数字复制品定义为:借助数字技术生成,能够逼真复刻个人声音或外貌的图像、视频与音频文件。
英国政府表示,数字复制品会带来多种危害,既针对肖像被模仿的当事人,也针对内容消费者。政府列举的例子包括:未经授权的商业模仿,导致被模仿者错失商业机会;因虚假描绘而造成的声誉损害;利用数字复制品欺骗或操纵他人所导致的欺诈、极端化或虚假信息传播;技术助长的性虐待;以及制作犯罪材料。
2026年3月,英国政府承诺就应对这些风险的方案征求意见,并承认仅凭分散在各种框架中的现有法律保护措施——无论是英国的知识产权、数据保护与隐私、诽谤还是网络安全制度——都无法完全解决这些问题。
彼时时任英国技术大臣莉兹.肯德尔(Liz Kendall)称,公众咨询将在夏季启动。此后,英国经历了首相更迭和内阁改组,肯德尔失去了政府职位,其职务也在部门重组中被取消。针对媒体Out-Law提出的询问,政府发言人无法确认咨询工作现定于何时进行。
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局限
与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司法辖区不同,英国尚未有成文法规定的肖像权或人格权,个人无法据此管控他人对自己肖像的使用。不过,政府表示在数字复制品公众咨询中,将探讨是否在英国法律中增设专门的人格权。
英国现行知识产权体系中,确实存在可与个人声音、肖像相关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适用范围存在局限。
仿冒之诉(Passing off)
仿冒之诉属于普通法制度,它赋予那些在其姓名或形象方面建立了声誉或商誉的人一定程度的权利,以防止他人借其品牌之势牟利。在英国,这历来是名人阻止未经许可使用其肖像或形象的知识产权手段;但这项权利属于非注册权利,维权存在难度。主张仿冒之诉的一方,不仅需要证明自身拥有声誉或商誉,还需要证明对方存在虚假表述,该表述有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同时该虚假陈述已对其造成损害。
以往知名公众人物与品牌曾借助仿冒之诉维权。例如蕾哈娜曾援引该制度,阻止时尚零售商Topshop未经许可售卖印有她照片的T恤。但这项权利要求举证声誉与商誉,新人或者知名度较低的创作者就很难适用。此外,“虚假表述”必须具备商业关联;同时越来越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会标注来源(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就要求标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这进一步增加了针对未经许可生成的人工智能仿制品满足仿冒之诉法定要件的难度。
版权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近期在“小猪佩奇”案中的判决,展示了当受版权保护的录音被擅自复制时,权利人该如何行使版权。该案中,一家位于越南的公司因被认定其电视节目《Wolfoo》中使用的音频录音与源自“小猪佩奇”视频的音频录音存在一致性,经法庭听取相关证据后,被判定构成版权侵权。
但版权保护的是录音作品本身,而非录音承载的原声本身。配音演员虽可依据英国版权制度主张表演者权,但表演者权并非本案的争议焦点;而且表演者权依附于已经录制完成的表演,无法适用于全新生成的人工智能产物,即便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高度复刻原表演也不行。
另外,从Getty Images诉Stability AI一案可知:如果复制行为发生在英国境外,则依据英国版权法,无法在英国提起直接版权侵权诉讼;若要针对进口侵权复制品提起间接侵权诉讼,还需要跨越更多障碍。
商标
依据英国商标法,声音可以注册为商标,但这类声音一般是广告曲、短音乐片段,用来标识商品的商业来源。理论上,如果某位公众人物因在商业场景下念特定口号而广为人知,他可以将这句本人朗读的口号注册声音商标。但无法将声音本身特质(音色、音域、语调节奏)注册成商标,不能借此获得排他权,包括禁止通过人工智能工具生成合成复制品的权利。
设立全新人格权的理由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诸多局限,以及通过人工智能进行逼真模仿现象的日益普遍,都强化了在英国设立新的人格权的必要性。但需要平衡各方利益,英国政府自身也承认:任何新措施,既要应对数字复制品带来的风险,同时也要促进增长与创新。
尽管当前讨论主要围绕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产出的数字复制品展开,但新的人格权条款在起草时必须保持技术中立,以便其同样适用于人工智能训练场景,并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长期内保持适用性。
英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些概念可以借鉴并应用,以此作为在新的肖像权框架下限定个人对其声音或外貌使用控制权的依据。版权中的例外情形,例如与新闻报道、教育用途、戏仿和模仿相关的例外,在这方面可能具有实用价值。(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