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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专利法院(UPC)堪称欧洲机构建设的成功典范。自2023年中期迅速投入运作以来,法官及其团队所建立的体系值得热烈掌声。但我们也需清醒认识到:
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UPC能改变欧盟在创新领域的根本性差距,至少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出现转机,甚至可能永远无法扭转。需要明确的是,这绝非UPC的过错。丝毫不是。
我们根据原告总部所在地区,评估了近期提交至UPC初审法院各分院的100起侵权诉讼。初看之下,有一组数据颇为亮眼:在近期100起可公开查询的立案案件中,有33起由UPC缔约成员国(CMS)的企业提起,数量既超过美国企业提起的案件,也高于亚洲企业所有立案总数:
我们评估了UPC第一审法院(CFI)分院根据原告总部所在地地区提交的最近100起侵权诉讼。完整的清单在付费墙部分。乍一看,有一个数字看起来不错:在公开案件登记册中可查到的最近100起诉讼中,有33起是由UPC缔约成员国(CMS)的公司总部提起的,比美国公司提起的案件多一起,也比所有亚洲公司提起的案件总和还要多。
但是:
非营利机构弗劳恩霍夫协会是UPC成员国迄今为止最活跃的诉讼方,在33起案件中占了6起。
除了诺基亚的两起案件,以及SAP、飞利浦(Philips)、博世(Bosch)、勃林格殷格翰(Boeringer Ingelheim)、博西家用电器公司(BSH Hausgeräte)和私营的十角兽企业塞洛尼斯(Celonis)各一起案件外,没有其他来自UPC成员国的主要原告。
除了弗劳恩霍夫协会,典型的UPC成员国原告是像Julius Blum(涉及两起案件)和BTL Medizintechnik这样几乎无人知晓的公司。
更糟糕的是,这些小型企业诉讼案中相当高比例集中于小众市场,其目标往往是本地小型竞争对手,而非针对大型非欧洲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防御。
唯一的例外出现在人工智能领域;ParTec诉NVIDIA和KEEEX诉OpenAI等公司。
相比之下,当原告来自美国或亚洲时,要么是像博通公司、安华高科技、华为这样的大型企业,要么是像InterDigital这样资金雄厚的许可公司。
UPC已决定提高其诉讼费用,此举或许有其必要性,因为高价值案件主要由非UPC成员国企业提起。很难说服缔约成员国的纳税人承担美国和亚洲企业在欧洲本土的执法行动费用。然而,如果UPC能够基于高价值案件收取的费用实现自给自足,并且UPC的准入门槛没有大幅提高,外国诉讼人可能会有效地补贴像Bode - Die Tür GmbH(可译为“博德-门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公司提起的诉讼。
UPC无需为欧洲错失的数十年承担责任。数十年前便已明晰,创新型产业将占据经济总量中日益扩大的份额。然而欧盟及其成员国始终未能解决任何阻碍创业精神、将欧洲投资局限于低风险低回报机会的小众领域造成的结构性弱点。美国和中国的大胆押注终获回报。结果是,欧洲在全球经济中的份额急剧下滑,越来越多的欧洲公司及其他资产(如房地产)被创新能力更强和/或资源更丰富的经济体所收购。在美国,洗车店和超市分店经理的收入甚至超过了欧洲大多数软件开发人员。欧洲深陷恶性知识产权循环,伴随大规模人才流失(包括顶尖欧洲工程师——顺带一提,其中不乏人工智能领域人才——为外国企业效力,而这些企业最终拥有知识产权)。
欧洲的经济衰退(由于缺乏创新)对UPC的增长构成了长期威胁
在WiFi 7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者前十名中,仅爱立信一家欧洲企业入围关于新药研发的数据显示,总部所在地的前三名中没有欧洲国家,前五名中也没有欧盟公司,甚至无法与韩国等小国竞争:
与此同时,欧洲委员会正竭力摧毁欧洲所剩无几的创新能力,面对外国创新实力与创业精神,其应对之策竟是对WhatsApp基于人工智能的客户聊天功能及埃隆.马斯克(Elon Musk)控股主导的X平台采用的蓝标认证规则提出质疑——这位倡导言论自由的企业家,恰恰戳中了那些更热衷掩盖经济与社会政策失败的政府机构的痛处。
UPC在未来几年仍有进一步增长的潜力,但欧洲的经济衰退势不可挡。随着全球其他专利管辖区的崛起以及欧盟市场在全球份额持续萎缩,这种衰退终将影响甚至最终逆转UPC的发展态势。
短期内,UPC面临的最强竞争来自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局长约翰.A.斯奎尔斯(John A. Squires)采取的措施客观上有助于提高诉讼层面的美国专利的商业价值。相较于美国联邦法院,UPC仍具备某些优势,但也存在显著劣势,包括对风险代理费的极端限制性规则(若允许全额风险代理诉讼将产生重大影响),以及诉讼方和出资方对UPC缺乏丰厚损害赔偿裁决能力的担忧。目前尚难预判UPC作出实际损害赔偿裁决时的具体情形,但欧洲法律传统使“德州式巨额赔偿”极不可能出现。
UPC能否为本土企业创造某种竞争优势?
坦率地说,尽管BSH判例案对欧盟专利诉讼界大有裨益,但它实际上更让人倾向于不将总部设在欧盟境内——尽管在能锁定同集团锚定被告的案件中,此举未必有效。
显然,为应对UPC诉讼而将总部设在该法院成员国辖区并无益处。判决结果不会更有利。即便在担保金负担能力方面也无关紧要——资金紧张的企业必须提供担保,而财力雄厚的企业则不会在意。差旅费在UPC成本中占比微乎其微。
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或许可以被认为是有帮助的,但这种影响微乎其微。统一专利同样向全球申诉者开放。偶尔可能出现本地企业选择统一专利保护的情况——这些企业过去通常只在欧洲专利组织的一两个缔约国注册专利。但UPC的诉讼成本极其高昂,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过去负担不起多国申诉而现在能够承担统一保护的企业,也同样无法承担在UPC进行诉讼的费用。简言之,UPC无法解决欧洲的所有问题。我们必须坦诚面对其受益主体:主要是欧洲专利诉讼从业者群体。(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