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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某公司诉倍某国际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国家/地区: 中国 信息来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站
起诉方: 倍某公司 被诉方: 倍某国际公司等
法院名称: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结束时间: 2016-
性质: 商标权及相关权利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原告倍某公司是G6××××5号、第7××××6号、第8××××7号商标权人和商标申请人,该3件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橡胶轮胎、车轮胎”等商品类别。其中G6××××5号商标最初于1986年5月12日在意大利注册使用,倍某公司1993年6月1日通过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的方式将该商标在中国进行登记,并于同年8月21日和次年9月27日先后在中国申请注册了前述另两件商标。2007年9月,G6××××5号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2015年,倍某公司因认为“倍某”运动功能饮料上标示的两件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涉案3件商标的模仿和翻译,将产品标示的委托方被告倍某国际公司,大陆营销商被告深圳倍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商被告贝某公司,前述两公司的独资股东祁某良及“倍某网站”域名注册人祁某耀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诉请五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100万元等。本案中,倍某公司以涉案3件商标皆具驰名性请求保护。
结果: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倍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G6××××5号、第7××××6号商标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在中国境内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但同时认为企业知名度并不必然地等同于其某具体品牌的知名度,现有举证都不足以认定第8××××7号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具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法定条件,故仅认定前两件商标为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经审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经倍某公司多年来对众多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运动赛事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加之其品牌轮胎以“运动性、耐磨力和安全性”知名,在广大中国消费者心中成功塑造了激情、健康、耐力的运动形象,而涉案“倍某”饮料产品自称具有缓解疲劳的功能,在该产品上使用复制、模仿、翻译倍某公司注册和使用在先的前述两驰名商标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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