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地区: | 德国 | 信息来源: |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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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方: | 中兴通讯 | 被诉方: | 三星电子 |
| 法院名称: |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 | 结束时间: | 2016- |
| 性质: |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 简述: | 中兴通讯与三星曾于2021年签署4G及早期5G专利全球交叉许可协议,该协议于2023年底到期。协议到期后,双方就新一轮5G专利许可费率、许可范围等核心条款展开续约谈判,但因分歧严重未能达成一致。2024年底,三星率先在全球多国对中兴通讯提起专利诉讼,中兴通讯随即展开全面反击,在多国法院同步起诉三星专利侵权,本案即为中兴通讯在欧洲UPC发起的核心侵权诉讼之一。 本案于2024年由中兴通讯向UPC曼海姆分院提起诉讼,法院经立案审查、证据交换、技术比对及庭审辩论后,于2026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围绕两大核心争议展开审理:一是涉案专利EP3905730的有效性(修改超范围争议);二是三星FRAND反诉的管辖权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EP3905730为中兴通讯提交的分案申请专利,其核心争议在于分案专利与母案申请文件的技术内容一致性。UPC曼海姆分院认定涉案专利修改超范围的核心理由为: 母案技术方案:母案申请文件中,涉案技术的“参考信号”定义为信令载体,即参考信号是直接用于发送通信指令、传输数据的工具(类比:路口红绿灯的颜色,“红灯”本身是直接传递“停止”信令的载体); 分案修改内容:分案申请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后,将“参考信号”的技术特征调整为被描述的对象,即参考信号不再是直接传输信令的载体,而是被定义、被说明的技术内容(类比:路口公告牌上“红灯亮起表示停车”的文字描述,是对信号规则的说明,而非信号本身)。 法院认为,上述修改导致分案专利的核心技术方案与母案公开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不符合欧洲专利法关于“修改不得超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针对三星提出的FRAND反诉,UPC曼海姆分院经审查认为:三星此前已就相同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因,向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提起同类诉讼,请求法院裁定中兴通讯的FRAND许可义务。依据欧盟《布鲁塞尔条例》关于“先诉法院管辖权优先”的原则,UPC曼海姆分院对三星的FRAND反诉不具有管辖权,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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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 | 法院认定:中兴通讯涉案5G专利EP3905730因分案申请修改超范围,其在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罗马尼亚五国范围内的权利要求1-4、8-11全部无效。基于涉案专利被认定无效的结论,法院驳回中兴通讯全部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驳回三星提出的FRAND反诉请求,理由为尊重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的先诉管辖权,UPC曼海姆分院拒绝对该反诉行使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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