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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在慕尼黑针对纳思达的硒鼓纠纷案中胜诉

国家/地区: 德国 信息来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起诉方: 惠普 被诉方: 纳思达
法院名称: 慕尼黑地区法院 结束时间: 2016-
性质: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在多起涉及各类专利的诉讼中,惠普发展公司(Hewlett Packard Development)向慕尼黑地区法院对纳思达集团旗下数家欧洲及中国企业提起诉讼。这些企业均在亚马逊等电商平台售卖打印机墨盒。惠普称,相关墨盒侵犯了惠普的专利权。
  继2025年夏天法院对彩络公司(CaiLuo)下达销售禁令后,如今又裁定禁止中国母公司纳思达及其四家子公司在德国经销特定型号墨盒。
  惠普就第3530470号欧洲专利被侵权一事,起诉纳思达及其关联企业:塞纳荷兰公司(Seine Holland)、格之格公司(G&G)、珠海纳思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Zhuhai Ninestar Information Technology)、纳思达影像科技有限公司(Ninestar Image Tech)。该专利涉及墨盒的机械与电气结构特征,尤其针对原本在欧洲以外市场(主要为美国、加拿大)上市的翻新版惠普963XL型号墨盒。
  欧洲经销商塞纳荷兰公司与格之格公司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了专利侵权指控,而中方被告则辩称其并未在德国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仅存在企业关联关系不足以判定需承担法律责任。
  慕尼黑地区法院民事第二十一庭认定各被告侵犯了第470号欧洲专利。由主审法官胡贝图斯.沙赫特(Hubertus Schacht,)牵头,塞巴斯蒂安.本茨(Sebastian Benz)、朱莉娅.奥伯迈尔(Julia Obermeier)两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还对集团责任作出了宽泛化认定。法院裁定,基于原告提供的充分证据表明该集团对全球再制造业务具有某种组织控制权,外国集团实体甚至母公司均可被追究责任(案件编号:21O3846/25)。该判决缴纳保证金后即可强制执行。
惠普还就第2335120号、3530470号、3688602号、3183121号四项欧洲专利,在慕尼黑地区法院对彩络科技提起了四起专利侵权诉讼。
  与塞纳荷兰公司、格之格公司的情况类似,彩络科技在第470号、第602号专利相关案件中基本认可原告主张,相关案件已结案。在第120号专利纠纷中,慕尼黑法院已于去年夏天下达销售禁令,目前相关上诉仍在审理中。
  针对第121号专利,法院一审驳回惠普诉讼请求,惠普已提起上诉(案件编号:6U2238/25e)。与此同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平行的专利无效诉讼中,维持了第121号欧洲专利的有效性(案件编号:6Ni20/24)。
  此外,惠普还在统一专利法院,针对欧冠电子科技(Ouguan Electronic Technology)、深圳摩安科技(Shenzhen Moan Technology)两家中国企业及德国经销商安德烈亚斯.伦特迈斯特(Andreas Rentmeister),就打印机墨盒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涉案的第2826630号、3530469号、3835965号欧洲专利,与慕尼黑地区法院涉案专利同属同一专利家族。专利持有人向本地法院主张其专利遭到涉案墨盒后续换代型号的侵权。
  经销商伦特迈斯特最终放弃应诉并达成和解。对中方被告的法定送达程序实际未能完成。统一专利法院杜塞尔多夫分院认定,已采取足够措施通知中方被告,遂向惠普颁发临时禁令,禁止涉案产品在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瑞典七国销售(案件编号:CFI_449/2025、CFI_515/2025)。
结果:
  慕尼黑地区法院再度禁止纳思达(Ninestar)旗下多家子公司在德国销售特定打印机墨盒。不过此次法院裁定,这家中国母公司同样需为其在德国市场侵犯惠普墨盒相关专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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