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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某有限公司诉李某刚、廖某颜、中山俊某箱包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国家/地区: 中国 信息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起诉方: 里某有限公司(RIMO GmbH,德国企业) 被诉方: 李某刚、廖某颜、中山俊某箱包有限公司、珠海纬某箱包有限公司、蔡某进
法院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 结束时间: 2016-
性质: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本案是一起涉外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涉案专利为德国里某有限公司所有、名称为“中间板”的行李箱发明专利。该公司此前已就同类侵权行为起诉过李某刚关联企业,法院已作出生效侵权判决。此后,里某有限公司发现,李某刚、廖某颜实际控制中山俊某箱包有限公司、珠海纬某箱包有限公司,通过1688、天猫等电商平台继续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行李箱产品。
  里某有限公司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被告分工协作,在前案侵权判决生效后变换经营主体持续实施侵权,主观恶意明显,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提出惩罚性赔偿,索赔经济损失1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
  一审法院经技术比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判令相关主体停止侵权,酌定赔偿合计80万元,但未支持惩罚性赔偿。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庭重点审理技术特征比对、共同侵权认定以及是否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三大争议焦点。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李某刚在前案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侵权的情况下,联合他人更换主体继续实施专利侵权,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本案符合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二审以前案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数,结合原告诉讼请求,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重新核算赔偿金额。
结果:
  维持一审停止侵权判项:李某刚、廖某颜、中山俊某箱包有限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李箱产品;珠海纬某箱包有限公司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行李箱产品;维持蔡某进对中山俊某箱包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判项。
  撤销一审原赔偿金额判项;改判李某刚、廖某颜赔偿里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共计155万元;中山俊某箱包有限公司在10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珠海纬某箱包有限公司在7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里某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驳回李某刚等五名被告全部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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