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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公司诉深圳市迈某公司、尖某商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国家/地区: 中国 信息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起诉方: 费某公司(德国汉诺威企业,专利权人) 被诉方: 深圳市迈某公司、尖某商务公司
法院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 结束时间: 2016-
性质: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本案是涉外箱包磁吸闭锁扣件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德国费某公司拥有名称为“用于可脱离地连接两个部件的闭锁设备”发明专利,专利保护箱包磁吸闭锁扣件结构。费某公司经公证取证发现,深圳市迈某公司制造、销售多款装配案涉磁吸扣件的斜挎箱包产品,尖某商务公司作为经销商销售、许诺销售该类箱包。
  费某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主张被诉箱包所使用的磁吸扣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宣传资料,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万元。
  深圳市迈某公司抗辩被诉扣件由案外人提供,具有合法来源,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尖某商务公司亦主张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审庭审对公证封存的实物开展技术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专利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一审围绕专利“阻挡元件”技术特征性质、被诉产品技术比对开展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费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对“阻挡元件”认定为功能性特征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被诉产品构成侵权;深圳市迈某公司亦就一审关于其属于产品制造者的事实认定提起上诉。二审围绕专利权利要求解释、功能性特征认定、技术特征比对、形式从属但实质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边界等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阻挡元件”属于功能性特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限定其结构特征;被诉侵权扣件缺少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阻挡元件相应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费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费某公司承担。
  二审纠正一审将“阻挡元件”认定为功能性特征的法律瑕疵,但进一步明确:涉案专利部分从属权利要求虽形式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但属于实质独立技术方案,该部分权利要求已被宣告无效,与之对应的说明书实施例不能纳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阻挡元件“从基本位置运动出来”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同时认定深圳市迈某公司属于被诉扣件产品的制造者。
  最终二审裁判:驳回各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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