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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某公司诉智能装备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国家/地区: 中国 信息来源: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起诉方: 荷兰某公司 被诉方: 某智能装备公司
法院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 结束时间: 2016-
性质: 专利权及相关权利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荷兰某公司诉称:其在先研发完成了“带束鼓垂直及水平横向移动贴合物料系统”与“输送带束层的辅助定向滚轮机构”应用于其轮胎成型机并将上述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而某智能装备公司将荷兰某公司的上述在先涉密技术申请为三项专利并获授权,侵害了荷兰某公司的技术秘密,所涉的专利为专利号为201410624213.*、名称为“一种胎面组件上料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610332841.*、名称为“输送带束层的辅助定向装置”的发明专利,以及专利号为201620457270.*、名称为“输送带束层的辅助定向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案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三项专利权归荷兰某公司所有。
  某智能装备公司辩称:荷兰某公司主张的在先涉密技术不构成技术秘密,涉案专利由某智能装备公司独立研发完成,涉案专利权应当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荷兰某公司与某智能装备公司均是轮胎成型机的制造商,两公司的轮胎成型机均销售给相应轮胎制造企业。早在某智能装备公司申请并获授权的三项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荷兰某公司研发完成了其主张的上述在先涉密技术并应用于其制造的轮胎成型机上。荷兰某公司将承载有其在先涉密技术的轮胎成型机销售给客户时对其客户提出了明确的保密要求。某智能装备公司在成立一年后聘请的两位员工均曾在荷兰某公司的客户处有十年以上、二十年左右的任职经历且工作内容均与成型机设备、生产相关,该两名员工入职某智能装备公司后亦参与三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关的项目研究。
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苏05民初1297号、(2018)苏05民初1295号、(2018)苏05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驳回荷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荷兰某公司以一审法院对证明责任分配不当,且荷兰某公司已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其在先涉密技术实质相同,某智能装备公司具有接触该在先涉密技术的可能性并已实际接触等为由,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14日分别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661号、902号、100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涉案专利权归荷兰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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