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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创工业股份公司诉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国家/地区: 中国 信息来源: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
起诉方: 赢创工业股份公司(德国特种化学品跨国企业) 被诉方: 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名称: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结束时间: 2016-
性质: 商标权及相关权利 类型: 民事诉讼
简述:
  原告赢创工业股份公司是源自德国的知名特种化学品跨国企业,依法享有“赢创”“EVONIK”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赢创未来”“EVONIKFUTURE”用作自身企业字号,还在和原告同类的化工产品类别上注册了相关商标。原告主张,“赢创”“EVONIK”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在行业内具备极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
  本案由审判员何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盈喆、人民陪审员吴慧丽共同组成合议庭承办。该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证据材料繁杂,商标使用事实最早可回溯至2007年,全案证据共计12册,案件事实核查工作量巨大。合议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对海量证据梳理、归纳,逐项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原、被告双方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发表意见的权利。
  经合议庭评议,法院认定“赢创”“EVONIK”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原告1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书共计60页,全文3万余字。
  赢创工业股份公司在感谢信中评价,办案法官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务实、审理公正高效。企业通过该案切实感受到,我国司法能够充分保障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中国营商环境与经济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结果:
  合议庭在庭审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作出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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