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家/地区: | 中国 | 信息来源: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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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方: | 赢创工业股份公司(德国特种化学品跨国企业) | 被诉方: | 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法院名称: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结束时间: | 2016- |
| 性质: | 商标权及相关权利 | 类型: | 民事诉讼 |
| 简述: | 原告赢创工业股份公司是源自德国的知名特种化学品跨国企业,依法享有“赢创”“EVONIK”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湖南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把“赢创未来”“EVONIKFUTURE”用作自身企业字号,还在和原告同类的化工产品类别上注册了相关商标。原告主张,“赢创”“EVONIK”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在行业内具备极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人民币,并要求被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 本案由审判员何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盈喆、人民陪审员吴慧丽共同组成合议庭承办。该案涉及驰名商标认定,证据材料繁杂,商标使用事实最早可回溯至2007年,全案证据共计12册,案件事实核查工作量巨大。合议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对海量证据梳理、归纳,逐项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庭审过程中充分保障原、被告双方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发表意见的权利。 经合议庭评议,法院认定“赢创”“EVONIK”构成驰名商标,被告实施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全额支持原告1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书共计60页,全文3万余字。 赢创工业股份公司在感谢信中评价,办案法官专业功底扎实、办案严谨务实、审理公正高效。企业通过该案切实感受到,我国司法能够充分保障诚信经营者合法权益,对中国营商环境与经济发展前景充满信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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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 | 合议庭在庭审中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并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作出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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