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节:总则
第 18.1 条 定义
第 18.2 条 目标
第 18.3 条 原则
第 18.4 条 关于本章的谅解
第 18.5 条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第 18.6 条 关于特定公共健康措施的共识
第 18.7 条 国际协定
第 18.8 条 国民待遇
第 18.9 条 透明度
第18.10条 本章对现有客体和先前行为的适用
第18.11条 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
B节:合作
第18.12条 合作的联络点
第18.13条 合作活动和倡议
第18.14条 专利合作和工作共享
第18.15条 公有领域
第18.16条 传统知识领域的合作
第18.17条 应请求进行合作
C节:商标
第18.18条 可注册为商标的标记类型
第18.19条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18.20条 相同或相似标识的使用
第18.21条 例外
第18.22条 驰名商标
第18.23条 审查、异议和注销的程序事项
第18.24条 商标电子系统
第18.25条 货物和服务的分类
第18.26条 商标保护期
第18.27条 不以许可备案为前提
第18.28条 域名
D节:国名
第18.29条 国名
E节:地理标志
第18.30条 地理标志的承认
第18.31条 保护或承认地理标志的行政程序
第18.32条 异议和注销的理由
第18.33条 确定一名称是否属通用语言中惯用名称的指南
第18.34条 复合名称
第18.35条 地理标志的保护日期
第18.36条 国际协定
F节:专利和未披露的试验或其他数据
A款:普通专利
第18.37条 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第18.38条 宽限期
第18.39条 专利撤销
第18.40条 例外
第18.41条 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
第18.42条 专利申请
第18.43条 修正、更正和陈述意见
第18.44条 专利申请的公布
第18.45条 与已公布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有关的信息
第18.46条 因专利局的迟延而调整专利保护期
B款:与农用化学品相关的措施
第18.47条 对农业化学品的未披露试验或其他数据的保护
C款:与药品相关的措施
第18.48条 因不合理缩短而调整专利保护期
第18.49条 监管审查例外
第18.50条 保护未披露试验或其他数据
第18.51条 生物制剂
第18.52条 新药品的定义
第18.53条 与部分药品上市销售有关的措施
第18.54条 保护期限的变更
G节:工业品外观设计
第18.55条 保护
第18.56条 改善工业品外观设计制度
H节:版权和相关权
第18.57条 定义
第18.58条 复制权
第18.59条 向公众传播权
第18.60条 发行权
第18.61条 无层级
第18.62条 相关权
第18.63条 版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期
第18.64条 伯尔尼公约第18条和TRIPS协定第14.6条的适用
第18.65条 限制和例外
第18.66条 版权和相关权 制度中的平衡
第18.67条 协议转让
第18.68条 技术保护措施(TPMs)
第18.69条 权利管理信息(RMI)
第18.70条 集体管理
I节:执法
第18.71条 一般义务
第18.72条 推定
第18.73条 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执法实践
第18.74条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措施
第18.75条 临时措施
第18.76条 与边境措施有关的特殊要求
第18.77条 刑事程序和刑罚
第18.78条 商业秘密
第18.79条 对载有加密节目的卫星和有线电视信号的保护
第18.80条 政府使用软件
J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第18.81条 定义
第18.82条 法律救济和安全港
K节:最后条款
第18.83条 最后条款
附件18-A:第18.7.2条的附件
附件18-B:智利
附件18-C:马来西亚
附件18-D:秘鲁
附件18-E:J节的附件
附件18-F:J节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