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则
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
第二条 定义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第三条 国际申请
第四条 请求书
第五条 说明书
第六条 权利要求书
第七条 附图
第八条 要求优先权
第九条 申请人
第十条 受理局
第十一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
第十二条 将国际申请送交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第十三条 向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副本
第十四条 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
第十五条 国际检索
第十六条 国际检索单位
第十七条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第十八条 国际检索报告
第十九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第二十条 向指定局的送达
第二十一条 国际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向指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程序的推迟
第二十四条 在指定国的效力可能丧失
第二十五条 指定局的复查
第二十六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第二十七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第二十八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第二十九条 国际公布的效力
第三十条 国际申请的保密性
第二章 国际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际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送交、翻译和送达
第三十七条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选定的撤回
第三十八条 国际初步审查的保密性
第三十九条 向选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第四十条 国家审查和其他处理程序的推迟
第四十一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选定局的国家审查的结果
第三章 共同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寻求某些种类的保护
第四十四条 寻求两种保护
第四十五条 地区专利条约
第四十六条 国际申请的不正确译文
第四十七条 期限
第四十八条 延误某些期限
第四十九条 在国际单位执行业务的权利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五十条 专利信息服务
第五十一条 技术援助
第五十二条 与本条约其他规定的关系
第五章 行政规定
第五十三条 大会
第五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国际局
第五十六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财务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细则
第六章 争议
第五十九条 争议
第七章 修订和修改
第六十条 本条约的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条约某些规定的修改
第八章 最后条款
第六十二条 加入本条约
第六十三条 本条约的生效
第六十四条 保留
第六十五条 逐步适用
第六十六条 退出
第六十七条 签字和语言
第六十八条 保管的职责
第六十九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