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则

  • 第一条 联盟的建立
  • 第二条 定义
  • 第一章 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

  • 第三条 国际申请
  • 第四条 请求书
  • 第五条 说明书
  • 第六条 权利要求书
  • 第七条 附图
  • 第八条 要求优先权
  • 第九条 申请人
  • 第十条 受理局
  • 第十一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和效力
  • 第十二条 将国际申请送交国际局和国际检索单位
  • 第十三条 向指定局提供国际申请副本
  • 第十四条 国际申请中的某些缺陷
  • 第十五条 国际检索
  • 第十六条 国际检索单位
  • 第十七条 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 第十八条 国际检索报告
  • 第十九条 向国际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 第二十条 向指定局的送达
  • 第二十一条 国际公布
  • 第二十二条 向指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程序的推迟
  • 第二十四条 在指定国的效力可能丧失
  • 第二十五条 指定局的复查
  • 第二十六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 第二十七条 向指定局提出改正的机会
  • 第二十八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 第二十九条 国际公布的效力
  • 第三十条 国际申请的保密性
  • 第二章 国际初步审查

  • 第三十一条 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 第三十二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第三十三条 国际初步审查
  • 第三十四条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程序
  • 第三十五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 第三十六条 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送交、翻译和送达
  • 第三十七条 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或选定的撤回
  • 第三十八条 国际初步审查的保密性
  • 第三十九条 向选定局提供副本、译本和缴纳费用
  • 第四十条 国家审查和其他处理程序的推迟
  • 第四十一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 第四十二条 选定局的国家审查的结果
  • 第三章 共同规定

  • 第四十三条 寻求某些种类的保护
  • 第四十四条 寻求两种保护
  • 第四十五条 地区专利条约
  • 第四十六条 国际申请的不正确译文
  • 第四十七条 期限
  • 第四十八条 延误某些期限
  • 第四十九条 在国际单位执行业务的权利
  • 第四章 技术服务

  • 第五十条 专利信息服务
  • 第五十一条 技术援助
  • 第五十二条 与本条约其他规定的关系
  • 第五章 行政规定

  • 第五十三条 大会
  • 第五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
  • 第五十五条 国际局
  • 第五十六条 技术合作委员会
  • 第五十七条 财务
  • 第五十八条 实施细则
  • 第六章 争议

  • 第五十九条 争议
  • 第七章 修订和修改

  • 第六十条 本条约的修订
  • 第六十一条 本条约某些规定的修改
  • 第八章 最后条款

  • 第六十二条 加入本条约
  • 第六十三条 本条约的生效
  • 第六十四条 保留
  • 第六十五条 逐步适用
  • 第六十六条 退出
  • 第六十七条 签字和语言
  • 第六十八条 保管的职责
  • 第六十九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