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和基本原则

  • 第一条 义务的性质和范围
  • 第二条 知识产权公约
  • 第三条 国民待遇
  • 第四条 最惠国待遇
  • 第五条 关于取得或维持保护的多边协定
  • 第六条 权利用尽
  • 第七条 目标
  • 第八条 原则
  • 第二部分 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

    第一节 版权和相关权利

  • 第九条 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
  • 第十条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 第十一条 出租权
  • 第十二条 保护期限
  • 第十三条 限制和例外
  • 第十四条 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
  • 第二节 商标

  • 第十五条 可保护客体
  • 第十六条 授予的权利
  • 第十七条 例外
  • 第十八条 保护期限
  • 第十九条 关于使用的要求
  • 第二十条 其他要求
  • 第二十一条 许可和转让
  • 第三节 地理标识

  • 第二十二条 地理标识的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识的附加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国际谈判;例外
  • 第四节 工业设计

  • 第二十五条 保护的要求
  • 第二十六条 保护
  • 第五节 专利

  • 第二十七条 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 第二十八条 授予的权利
  • 第二十九条 专利申请人的条件
  • 第三十条 授予权利的例外
  • 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其他使用
  • 第三十一条之二
  • 第三十二条 撤销/无效
  • 第三十三条 保护期限
  • 第三十四条 方法专利:举证责任
  • 第六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 第三十五条 与《IPIC条约》的关系
  • 第三十六条 保护范围
  • 第三十七条 无需权利持有人授权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保护期限
  • 第七节 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 第三十九条
  • 第八节 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 第四十条
  •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义务

  • 第四十一条
  • 第二节 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 第四十二条 公平和公正的程序
  • 第四十三条 证据
  • 第四十四条 禁令
  • 第四十五条 赔偿
  • 第四十六条 其他补救
  • 第四十七条 获得信息的权利
  • 第四十八条 对被告的赔偿
  • 第四十九条 行政程序
  • 第三节 临时措施

  • 第五十条
  • 第四节 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

  • 第五十一条 海关中止放行
  • 第五十二条 申请
  • 第五十三条 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
  • 第五十四条 中止放行的通知
  • 第五十五条 中止放行的时限
  • 第五十六条 对进口商和货物所有权人的赔偿
  • 第五十七条 检验和获得信息的权利
  • 第五十八条 依职权的行动
  • 第五十九条 救济
  • 第六十条 微量进口
  • 第五节 刑事程序

  • 第六十一条
  • 第四部分 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

  • 第六十二条
  • 第五部分 争端的防止和解决

  • 第六十三条 透明度
  • 第六十四条 争端解决
  • 第六部分 过渡性安排

  • 第六十五条 过渡性安排
  • 第六十六条 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 第六十七条 技术合作
  • 第七部分 机构安排;最后条款

  • 第六十八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 第六十九条 国际合作
  • 第七十条 对现有客体的保护
  • 第七十一条 审议和修正
  • 第七十二条 保留
  • 第七十三条 安全例外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的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