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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提交材料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二、审核发放

  (一)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以上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以上两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二)程序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审核,对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或审核的机关,并说明理由、退还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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