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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最近推出了一项新的授权后复审查程序。新的程序为挑战新加坡授予的专利提供了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方式。然而,由于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的被挑战一方答复审查员书面意见的时间较短,作出回应和修改的机会有限,收到授权后复审的请求对专利所有人来说将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简要介绍

新加坡最近引入了授权后复审程序。根据该项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对已授予的专利提出复审请求。该请求可以由专利所有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第三方提出,还可以以代理的名义提交请求以对实际请求人的身份进行保密。该程序是单方面的,这意味着一旦请求提出,只有专利所有人参与到专利程序中来,请求人除了有机会纠正请求中的某些形式问题之外,不会起到其他的作用。不过,如果专利所有人在程序进行过程中作出修改,第三方(包括请求人)则有机会对修改提出质疑。当然,如果请求是由专利所有人自己提出的,那么请求人将作为专利所有人参与到程序中。

新加坡的专利制度在过去的10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2014年以前,新加坡使用的是自我评估制度,根据该制度,无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即可获得专利。2014年后,新加坡实施了肯定性审查授予机制,所有专利申请都必须接受审查,但其中一种审查选择是所谓的“外国途径”,即允许基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对专利申请的肯定性审查结果授予专利,这包括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报告(IPRP)。2020年1月,新加坡对新的申请关闭了“外国途径”,直至目前,所有新提交的专利申请都必须在新加坡接受实质性审查。“外国途径”的主要好处之一是,它允许申请人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在新加坡获得专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如果“外国途径”对相应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发布了肯定的IPRP,这将允许申请人在无需接受全面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在新加坡获得专利。

在引入该复审程序之前,在新加坡对专利提出质疑的唯一方法就是提交撤销请求。新加坡的撤销程序通常涉及专家证据,因此所需要的费用往往十分高昂。因此,新程序为在新加坡挑战专利提供了一种经济且高效的方法。然而,对于专利所有人来说,新的程序也可能会带来新的挑战,因为回应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提出的异议的时间相对短暂,进行修改的机会也十分有限。

授权后复审请求的理由

请求人可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理由提出授权后复审请求:

1.新颖性、创造性或不可专利性问题;

2.充分性问题;

3.在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所提交的申请的范围,或者在一项申请(例如分案申请)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先前申请中披露的内容;

4.在专利授予后对专利进行了修改,由此导致专利说明书披露了超出所提交申请范围的额外内容,或者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5.对说明书披露的所提交申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了修改;

6.对专利说明书或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进行了不应被允许的修改;

7.双重专利问题。

授权后复审程序

授权后复审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首先,请求人需要提交授权后复审申请并支付官方费用。请求中必须清楚地说明需要进行复审的每一个理由,并对已说明的理由的每一项主张进行充分的论证。如果有任何理由是以在先技术文件为依据的,则必须随复审请求一起提供该文件的副本。如果文件不是英文版的,则必须提供经过验证的英文译文。

在提交了授权后复审请求后,登记官会审查该请求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新加坡专利法的新条款规定,登记官不得批准不严肃的、无理取闹的或滥用程序的复审请求。基于审查员已审查过并驳回的理由和论证重新提交的复审请求被视为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范围。特别是,登记官将驳回基于审查员已经审查过的相同或等效的在先技术文件进行论证的复审请求。

一旦所提交的请求被登记官接受,它将被转发给审查员以对相关专利进行重新审查。审查员将确定专利是否提出了请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复审通常仅基于请求中指定的理由。然而,审查员也可以针对请求中未提及的权利要求提出质疑,即使请求中仅提出了新颖性问题,审查员也可以考虑相关权利要求相对于在先技术文件是否缺乏创造性。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中确实提出了请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则会出具一份书面意见,列出已经提出的理由,并规定专利所有人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该期限不可延长。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中没有提出请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会出具一份肯定性的复审报告以说明该专利可保持其原有形式。

专利所有人只有一次机会对书面意见作出回应。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答复,则审查员将根据书面意见出具复审报告。专利所有人可以选择要求与审查员进行面谈,但面谈请求必须在书面意见发送至专利所有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审查指南建议专利所有人将任何拟定的修改纳入与面试请求一起提交的待议事项中。

如果专利所有人针对书面意见提交的答复中包含任何修改,这些修改将会被公布,第三方将有两个月的时间对这些修改提出异议。在新加坡,如果专利所有人寻求修改的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延迟,登记官有权驳回授予后的修改。例如,如果专利所有人知晓在先技术文件导致其对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但并没有采取行动修改该权利要求,则登记官可以拒绝专利所有人稍后进行修改的请求。此外,任何授权后修改不得增加内容或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对清晰性的要求不是复审的理由,但任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清晰简洁。

下一步,审查员将会考虑专利所有人提交的对书面意见的答复以及第三方提交的对修改内容的任何异议。在此之后,审查员将发布一份复审报告,其中陈述的内容可能涉及以下4种可能的情况:

1.专利保持其原有形式——如果专利所有人成功地反驳了书面意见中的异议,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2.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保留——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所有人提交的修改是被允许的,并且解决了书面意见中的所有异议问题,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3.专利被有条件撤销——如果专利的某些权利要求被视为无效,但其余权利要求被认定为有效,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4.无条件撤销专利——如果发现所有权利要求无效,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保留,那么专利所有人必须在设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包括修改内容在内的合并说明书。如果专利被有条件地撤销,专利所有人可以提交一份修改说明书,将权利要求限制在被认定有效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权利所有人有权就被撤销的专利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有效期为复审报告(包括撤销专利的决定)之日起6周内。值得注意的是,与撤销程序不同的是,在复审程序中几乎不可能援引专家证据。通常来说,上诉程序仅限于复审程序中涉及的事项。但是,法院可以允许在上诉程序中援引新的证据,例如专家证据。

请求人不能对那些不接受复审请求的决定或经复审后不撤销专利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复审请求。如上文所述,为了使登记官接受新的复审请求并将转发给审查员,新的复审请求必须包含以前从未考虑过的理由或论证。

结论

授权后复审程序为相关方在新加坡质疑专利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新途径。新程序与新加坡对授权后修改的限制相结合,可能会为第三方提供攻击专利的有力手段。例如,如果一项专利是在新加坡相对较早的时期通过“外国途径”授予的(例如基于IPRP中的肯定性意见),那么若在相应案件中发现了相关现有技术,并且专利所有人未获得修改内容以克服此类现有技术的许可,则可能会对该项专利造成致命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专利所有人可能仅有一次机会作出回应。因此,与审查员面谈的机会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选择——可以听取关于可能的应对策略的反馈。然而,专利所有人必须在短时间内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充分地利用这一机会。如此短的响应时间也许会给专利所有人带来重大的挑战。(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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