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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在当代文化中的广泛使用改变了人们的交流、工作和生活方式。随着软件在促进创新、推定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进程中持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护软件应用程序免于遭到盗窃、非法使用和盗用这件事正在变得越来越紧迫。当然,尼日利亚也不例外,因为该国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行业正在处于快速的发展阶段。不过,即使存在着一些可用来保护软件应用程序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例如版权、专利和商标等,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障碍。这些障碍不仅让软件开发人员和发明者面临着严重的财务和声誉风险,同时还破坏了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软件应用程序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

本文旨在强调与这些机制有关的主要挑战,以提高人们对于那些与软件保护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的理解程度。

在保护尼日利亚软件应用程序时会遇到的挑战

知识产权的注册费用过高

知识产权法主要是用来保护脑力或智力创作作品的所有者独家使用此类作品的权利,从而阻止他人在未经所有者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作品。然而,注册知识产权的高昂费用是一个比较大的障碍。即使中小型企业能够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可为其业务的运营带来诸多好处,但是高昂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也终究是一个难题。知识产权成本是指与下列事项有关的所有合理外部成本、费用和开支:

起草、提交、审查和保护相关的知识产权注册申请或补充保护证书申请;

维持和扩展所有可注册的知识产权;以及

在他人未经授权便使用或挪用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工作。

在尼日利亚,专利的申请费用通常在420至700美元左右,其中还包括相应的法律费用。可以说这笔钱几乎会占据一些尼日利亚中小型企业的全部资本。由于财务费用对许多中小型企业来说都是一个大问题,因此这种高成本是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抑制因素。尼日利亚的商标注册费用为每个类别225至325美元(不包括检索费用和代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不同商标律师或代理人的专业费用是不可能相同的,因此最终的收费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如果无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的话,那么一件外资商标的总成本(包括注册商标的专业费用)可能会高达500美元或更多。如果有人因某种理由对已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完成注册所需的总费用还将大幅增加,因为异议程序将产生更多的费用。

综上所述,在尼日利亚评估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所需的成本时,企业家们似乎不仅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官方费用(包括申请费、公开费和维持费),同时还要考虑涉及撰写申请、审查以及法律咨询的成本。而且,每当申请人打算使用外语文件时,其都要支付相应的翻译费用。

因此,许多中小型企业或软件发明者都认为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已经超过了从这种保护中可获得的潜在利益,特别是考虑到很大一部分成本在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就已经产生的状况。此外,投资者或政府项目很少会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财政支持的事实也让这种情况变得更糟。

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标准

专利是授予发明、产品或工艺的专有权利,它提供了一种新的手段或针对某个问题提供了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根据尼日利亚的法律,专利可以涵盖广泛的发明,只要它们符合可专利性的要求,即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为了更清楚地讲明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标准,1971年的《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第1条2款明确规定:

如果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该发明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发明从方法、应用、方法组合或其所涉及的产品角度,或者从其产生的工业成果角度来看,明显未遵循现有技术,那么它就具备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可以在任何类型的行业(包括农业)中进行制造或使用,则该发明具备工业实用性。

现有技术指的是在专利申请提交日期之前可公开访问的现有知识,包括书面或口头描述、公开使用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的披露。但是,在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在官方国际展览会上展示的发明则不会被视为“已经对外进行了披露”。

换句话说,如果某项“发明”以前没有公开过或包含在预期性出版物中,则其可以被看成是一种新发明。在Otto起诉Steel一案中,法院认为,就书面的出版物来讲,所谓预期性的文件可以是书籍、期刊或更早的专利申请,只要该文件通常可以供公众进行访问。就新颖性和创造性来讲,法院在Windsurfing起诉Tabur的案件中裁定,根据先前公开的文章,涉案专利是可以预期的。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专利是用于实际发明的,而不是针对某些理论或者构思的。因此,要获得专利保护,发明需要满足相当广泛的要求。这意味着该发明必须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行业,包括农业。专利可以保护发明背后的构思或概念。同时,它还可以阻止那些抄袭者。尽管专利没有明确就如何保护软件程序做出规定,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只要这些软件程序能够满足一定的要求,专利法也可提供保护。因此,除了版权保护外,如果软件发明满足了相关的要求,其仍可受到尼日利亚专利法的保护。

利用专利保护软件时会遇到的一个主要挑战就在于软件开发的固有性质。软件程序通常会建立在现有的构思、创新和数学公式之上,这使它们成为了一种具备累积性和连续性的创新。同时,这也意味着许多软件程序并不总是可以满足有关创造性的可专利性要求,因为它们经常会对以前的作品进行改编和改进。

此外,据观察,能否在尼日利亚获得专利的所有权似乎只取决于发明是否可满足严格的可专利性标准,而无需注册机构再做出任何进一步的审查。实际上,目前在尼日利亚根本没有办法真正确定发明的所有者,因为专利保护只会提供给第一个提交申请的符合资格的人士。简而言之,当别人在这场比赛中击败发明家时,发明人是无法获得任何保护的。因此,如果有人故意窃取由另一个人开发出的软件程序并完成了注册手续的话,那么就无法再确定出软件的真正所有者了。这表明当前过于严格地适用专利资格标准的做法普遍存在着不足之处。

最后,在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事实上尼日利亚的专利注册处并没有排除那些软件或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专利申请。但是,由于其固有的属性,软件程序可能会与一些基于审查程序的地区所采用的资格要求有所违背。这是因为作为软件应用程序基本组成部分的数学公式、算法和自然法则是不受专利法保护的,除非它们具有实际应用或产生了工业成果。这一挑战也反映在了欧洲的专利法中,《欧洲专利公约》明确将计算机程序“本身”排除在了可获得专利的客体范围之外。换句话来说,软件程序本身并不具有可专利性,申请人必须进一步证明其具备技术效果或创新性才有资格获得保护。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软件和硬件是协同工作的。因此,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对软件行业而言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其他企业来讲也极其重要。软件行业的发展让软件发明的知识产权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尽管版权保护通常被视为一种可用来保护软件的传统媒介,但第三方对开发工具、新编程语言和基于互联网的开发方法的广泛使用会对其带来一定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利用专利制度来为自己提供更强大的保护。软件专利(如果人们采用这种形式的话)可以成为一种非常强大的经济工具。它们可以保护那些不受版权或商业秘密法保护的程序功能。

执法问题

在尼日利亚,知识产权执法不力的问题阻碍了软件发明者的创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一个主要的例子就是该国盗版活动的普遍性。每年,尼日利亚因盗版行为而遭遇的损失金额高达约30亿美元。尽管尼日利亚的创意产业可以算是非洲最大的产业之一,但尼日利亚在整个非洲的年度版税收入分布图中的占比极低,这似乎也证实了盗版活动的普遍性。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的2020年全球版税收集报告显示,在2020年,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和南非占到非洲大陆版税收入的70%以上。由于外部盗版者抢走了那些通常本应归创作者所有的大部分收入,因此中小型企业几乎没有动力再继续进行创新、创造或为保护他们的创作成果进行投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猖獗导致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工作持有较为冷漠的态度。假冒和盗版活动会损害到合法企业和员工的权益,他们在创造、制造、分销和销售正品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此外,由于侵权产品的质量通常是不合格的,因此它们可能会以多种方式伤害到消费者,例如带来严重的健康和安全风险。

尽管尼日利亚是许多条约的签署国,但其似乎并不是一个对条约较为友好的国家。这是由于该国最终的批准率很低。在一份专门的报告中,尼日利亚在加入和批准国际条约的排名中得分为28.57%。例如,尼日利亚的立法机关尚未完成《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本土化工作。因此,如果有任何条款尚未纳入到国家立法之中,则任何人都不能执行这些条款。此外,虽然尼日利亚已经签署了几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但由于缺乏国内的配套法律,因此这些条约仍未得到落实。这包括在1996年签署的但仍有待本土化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互联网条约,其中包括《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尼日利亚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同样存在着问题,这在当地和全球范围内都是广为人知的。一方面,这是由于权利持有人在确保其权利得到保护或对侵权者采取行动时缺少主动性。另一方面,执法效率低的另一个原因则是人们缺乏知识产权意识。

中小型企业通常不知道如何保护他们的创作成果或究竟应该保护哪一个。这是因为大量尼日利亚中小企业仍在非正规地开展经营,整体的知识产权素养还是偏低,而文化背景也往往会影响到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看法。对知识产权案件做出的分析表明,尼日利亚的法律报告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并不多。这是因为,在企业想要保护其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他们正在面临着昂贵的诉讼成本以及延误。专利诉讼程序的费用在2.3万到400万美元之间。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专利诉讼可能需要一到三年的时间才能进入到审判阶段。这对公司的声誉来说可能是灾难性的。这就是为什么一些企业选择通过非传统的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尽管这条路线总体上可能会更昂贵(考虑到仲裁费用的话),但它可使企业免于因输掉备受瞩目的知识产权诉讼而带来的尴尬和潜在破产风险。

此外,由于一些机构的能力有限,追踪和扣押假冒或盗版产品的行动几乎是不存在的。一份全球报告指出,尼日利亚在2020年的知识产权执法率仅为17.21%,商业软件联盟(也被成为BSA)预估软件的盗版率为80%。同样地,有些已进入法庭程序的事项可能无法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正确解释。这可能是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的知识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技术背景。例如,在TvXtra Production Ltd.起诉National Universities Commission & Zain Nigeria的案件中,联邦高等法院认为,只有完成登记的版权才有资格要求获得版权的所有权。显然,这与版权法的内容有所相悖,版权法是自动为作品提供保护的。综上所述,当前很有必要为公众提供培训,确保相关机构做好本职工作,并可考虑建立起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以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人们从此前的经验中还可观察到,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资金不足、设备陈旧或过时并缺乏使用现代技术的能力。

古老的法律

尼日利亚国内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1965年的《商标法》、1970年的《专利和外观设计法》以及2022年的《版权法》。尽管该国已经对其中得一些法律进行了修订,但它们仍无法处理由于技术进步和全球化进程而带来的难以预见到的新问题。

尼日利亚政府似乎并没有作出足够的努力来制定出配套法律并解决这些问题,这让人感到非常惊讶。显然,立法者或负责制定知识产权法规的人士并不像他们的同行那样秉持着积极的态度。毛里求斯的《工业产权法》针对专利、地理标志、商标等领域进行了改革。与此同时,尼日利亚的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充分涵盖与软件、互联网、隐私和竞争有关的问题。现行的版权法为解决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例如如何处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和销售书籍等。然而,随着网络侵权活动的兴起,该法律难以为在数字领域中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明确的解决方案。一些认识到这一需求的国家已经为此制定了法律或修订了法律。肯尼亚的《版权修正案》和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就是其中的几个例子。此外,对商标的组成成分也做出了修改,但尼日利亚当前仍受制于诸如形状、口号等传统商标。然而,2023年《商业便利化(杂项规定)法》进一步扩大了2004年《商标法》中有关“商品”的定义,以涵盖到相关的服务。此外,商标的范围已扩大到包括商品的形式、包装和颜色组合。此举将商标保护的范围从有形物品扩大到了现在的服务。

其他国家已将非常规的商标纳入到了国内法律之中。例如,在印度,声音是可以注册商标的,在马来西亚,气味也可以注册商标。有些企业主可能不愿意提交非常规的商标申请,从而对创造力和创新事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即使企业制造和销售了对应的产品/服务,其也将面临侵权风险并且无法获得救济。

此外,罚款和监禁等刑罚与当前的现实情况有些脱节。2022年的《版权法》对侵权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包括1万奈拉到100万奈拉的罚款以及3至5年的监禁。在尼日利亚,商标侵权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商标所有人却可能因虚假的商标陈述而面临200奈拉的罚款。因此,一部分商标所有人可能不愿意提起刑事诉讼,因为从长远来看,他们自己反倒有概率蒙受损失。

另一个例子是《商品标志法》。这部法律对涉及虚假商品说明、伪造商标和误导性商标申请的犯罪行为做出了处罚。这些行为可能会欺骗或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该法案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包括监禁、支付罚款或两者兼施,以及没收用于犯罪的所有动产或工具。然而,上述法律提出的制裁措施已经过时,现在不足以有效威慑实施该法所规定罪行的当事人。例如,在治安法院经简易程序定罪后被判有罪的人士可能只会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或100奈拉的微不足道的罚款。按现在的情况来看,这100奈拉的罚款可以说是一文不值,因此尼日利亚迫切需要重新审视这项立法。

缺乏觉悟和认知

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法的重要性仍然缺少认知和意识。研究表明,在非洲,超过一半的中小型企业从未听说过知识产权这件事。当然,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并不是很难理解。尽管企业是直接受到知识产权影响的群体之一,但有关各方几乎没有作出任何努力来提高商业世界对这些权利的认知程度。

由于不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很多企业错过了增加利润、扩大业务范围和分散风险的机会。中小型企业在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时面临着许多困难。这通常是由于他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来龙去脉了解有限,不清楚知识产权制度与其商业战略和竞争力之间的相关性,以及他们会认为知识产权制度有时候过于复杂且成本昂贵而无法加以利用。关于中小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现有研究主要限于专利的使用。相关方面应该为公众提供适当的指导并组织举办一些启蒙项目,以提高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框架,那么任何国家都无法取得进步。如果这些阻碍知识资产和新技术市场销售和商业化工作的监管瓶颈得不到解决,尼日利亚的企业将会继续失去技术转让与合作的机会。

结语

就软件应用程序的保护工作来讲,尼日利亚存在着许多障碍。尽管存在着法律框架,但它在处理错综复杂的软件保护事务时仍然是不充分且低效的。其中一些主要的障碍包括高昂的知识产权注册费、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要求、执法问题、过时的立法以及人们缺乏相应的知识和理解。由于这些问题,软件开发人员和发明者面临着重大的财务和声誉风险,而且这也损害了知识产权法在保护软件应用程序时的有效性。现在需要彻底修订知识产权法,提高公众意识,并改进执法策略,以缩小这一差距。(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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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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