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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货物的流通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消极影响,包括削弱权利人将自身知识产权进行商业化的潜力、带来一定的健康与安全隐患以及导致权利人的声誉受损和淡化。

马耳他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法律是《知识产权(跨境措施)法案》(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ross-Border Measures) Act,以下简称“法案”)。同时,《打击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的海关行动及相关处置措施的第1383/2003号理事会条例》也适用于马耳他,因为该国是欧盟的一名成员。

根据该法案,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关机构采取行动来打击侵权商品的跨境流通。为此,人们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法案将以下3种商品视为侵权商品:

● 假冒商品;

● 盗版商品;以及

● 根据马耳他法律所认定的侵犯专利权的商品。

侵权商品

虽然人们很容易理解什么是侵犯专利权的商品,但是假冒与盗版商品在法律方面的区别则需要进一步进行阐述。

“假冒商品”指的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侵权者既可能将该商标直接用于产品上,也可能将其用于包装、材料、宣传册标签、标贴或使用说明书中。同样,商标甚至可与商品本身分离,或者商品的描述有时也会导致其被视为假冒商品,即某一商标的使用掩盖了商品的来源并对人们造成了该商品来自于权利人的误导。

另一方面,“盗版商品”指的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对其版权、邻接权或设计权作品进行“复制”的商品。一般情况下,侵权商品既包括假冒商品,又包括盗版商品。

侵权商品是禁止流入马耳他市场的,而且也不能进行出口或再出口。自由流通、临时进口、将此类假冒商品放置在免税区或仓库等都属于非法行为。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存在,例如非商业产品以及旅行者个人行李中的物品。

打假程序

权利人可向海关审计官(Comptroller of Customs)递交打击侵权行为的书面申请。此类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 能够获得海关当局认可的产品的具体描述;

● 申请人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证据;以及

● 商品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证据。

为了证明自己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人需向海关提交知识产权注册的文件,版权、设计权或邻接权等知识产权未注册的情况除外。在这些例外情形中,权利人可提供其就是原创作者的证据。此外,如果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或代表提出了侵权指控,那么其同样需要提交表明自己身份的证据。

申请人还需要向海关当局说明其希望海关审计官采取打假行动的时段。此外,相关费用应由提出此类申请的人员来承担。

法案还允许海关当局在发现了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商品(假冒或盗版商品)时主动采取行动,即依职权调查。

总之,海关当局与权利人应形成合力以共同打击侵权行为。

如果海关当局在依职权调查中发现了侵权商品,那么其可发出一份暂缓执行令来推迟此类商品的放行、通知权利人并允许其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由海关审计员采取行动的申请。

无论侵权商品是打算运送至该国还是正在运输途中,这都会影响到所采取的打假行动的类型。

一方面,如果侵权商品打算运送至该国,那么此类商品可被销毁或放行,这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采取的行动。如果申请人会采取相关行动,其通常会申请简化程序,即在收到相关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提起法律诉讼。

另一方面,如果商品正在运输途中,那么上述日期同样适用。然而,权利人既可以要求进行法庭外和解,也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如果权利人启动了司法程序,那么法院最终会下令销毁此类商品或以非商业的形式对其进行处理,以确保参与销售此类商品的任何人无法获得任何有损于权利人的经济收益。然而,权利人要获得损害赔偿往往具有一定的挑战性。(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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