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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时间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以上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三、申请材料
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
(二)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复议申请表格。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法律事务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行政复议规程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复议申请。
五、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则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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