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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认定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其中,“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六)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二、对侵权行为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是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则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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