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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作出一项裁决,包括YouTube在内的网络平台不必根据版权持有人的要求提交涉嫌盗版者的电子邮件地址、IP地址或电话号码。《版权指令》中所涉及的“地址”仅与邮政地址相关。

YouTube的数百万用户每天都会在网站上上传大量的内容,尽管其中大部分内容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也有某些内容不可避免地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版权。

在2013年和2014年,3位YouTube用户将电影《恐怖电影5》(Scary Movie 5)和《帕克》(Parker)上传到平台,这引起了康斯坦丁电影公司(以下简称“康斯坦丁”)的注意,康斯坦丁是这些电影在德国的独家版权持有人。由于非法上传的内容已被浏览了数千次,因此该电影公司决定行使其权利。

YouTube拒绝提供详细个人信息

在与YouTube和其所有者谷歌的交涉过程中,康斯坦丁要求获取涉嫌侵权者的详细个人信息,包括他们的电子邮件地址、IP地址和电话号码。两公司均拒绝了康斯坦丁的要求。因此,双方对簿公堂。

该案首先在德国法兰克福地方法院进行审理,该法院驳回了康斯坦丁的要求。但是,在上诉中,上级法院部分否决了地方法院的裁决,命令YouTube提供其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但不必提交IP地址和电话号码。

然而,诉讼双方都不接受这一结果,此案已提交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但是,为了作出审慎的决定,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将该案提交至欧洲法院,请求其对《欧盟版权指令》第8条中规定的“地址”一词进行澄清。

YouTube和谷歌获得胜利

2020年7月9日,欧洲法院作出裁决,坚定地支持YouTube和谷歌——或者可以说,与几年前非法上传电影的个人站在一边。

法院提供的简报中写道:“在2020年7月9日发布的康斯坦丁案(C-264/19)的裁决中,法院裁定,用户未经版权持有人同意将电影上传到网络视频平台上时,第2004/48号指令并未强制要求司法机关命令视频平台运营商提供上传有关电影的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IP地址或电话号码。”

“该指令所规定的公开侵犯知识产权者的‘地址’仅涉及邮政地址。”

法院指出,版权指令的确为司法机关提供了一种公开机制,可命令相关方向权利持有人披露个人信息,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但“地址”一词特指实际位置。法院列举了个人的“永久住所或惯常居住地”,并明确排除了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法院还写道:“本法院认为,这一解释符合关于知情权的第2004/48号指令规定的目的。”

“鉴于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通常实行最低限度协调原则,这种协调仅限于狭义定义的信息。此外,该规定的目的是协调各项权利的遵守,其中包括版权持有人的知情权利和用户保护个人数据信息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表示,并不完全排除获取用户的其他信息的可能性,但是此类决定应由欧盟成员国在平衡各种基本权利(包括根据比例原则进行平衡)后作出。

法院补充道:“尽管如此,法院认为,成员国可以选择授予知识产权权利人获得更充分信息的权利,但前提是所涉各项基本权利与欧盟法律其他一般原则之间达成公平的平衡,例如,比例原则。”

这项最终裁决与2020年早些时候欧洲法院佐审官亨里克.索格曼德斯加德(Henrik Saugmandsgaard Øe)提出的意见相一致,该意见认为“地址”一词所指仅限于实际位置。

索格曼德斯加德认为:“毫无疑问,在日常用语中,个人的‘地址’概念——也就是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特别询问的——仅涵盖邮政地址,YouTube和谷歌所提交的地址是适当的。”

在欧洲法院作出澄清后,该案将已返回德国法院。(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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