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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berland是最负盛名的鞋类品牌之一,其原创的防水“黄色”靴子尤为知名,该款鞋子自1973年发明以来便成为品牌。

Timberland还是如下树形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被广泛用于鞋类和服装上,Timberland的各种宣传材料中也出现过该商标。


由于Timberland品牌的价值和良好声誉,不仅黄色靴子的设计,就连Timberland这个单词以及树形图也经常成为假冒者模仿的对象。

商标申请和异议


“TBL”这几个字母的字体与如下商标中的“Timberland”单词的字体接近。两个标志都有树形图,都有圆圈。被异议标志的圆圈将整个构图包含在内,在先商标的圆圈将树形图与地面相连。


尽管“TBL”是Timberland使用的商标之一,但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在土耳其申请或注册“TBL”。然而,Timberland还是为树形图注册了商标,涵盖第18、25和35类。

Timberland基于以下论点提出异议:

系争标志可能与“Timberland”的文字商标和树形图图形商标产生混淆(土耳其《工业产权法》第6条1款);

对“TBL”进行了真实使用(《工业产权法》第6条3款);

知名身份(《工业产权法》第6条5款);

商业名称(《工业产权法》第6条6款);

恶意申请(《工业产权法》第6条9款)。

裁决与申诉

土耳其知识产权局商标部门驳回了异议,推翻了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出的所有理由。最引人注目的是,商标部门总结称,双方的商标/标志不存在混淆性相似。

Timberland进一步向由3名高级审查员组成的高级委员会(Higher Board)提出申诉。委员会驳回了系争标志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被异议的申请与Timberland的树形图图形商标存在混淆可能性。

委员会称,由于作为Timberland在先商标唯一元素的图形元素与系争标志的图形元素在整体外形上相似,且双方的商标/标志涵盖相似的商品/服务,故二者存在混淆可能性。然而,其他异议主张,包括恶意申请,被驳回。

另一种观点

土耳其一家律所不同意委员会驳回恶意申请主张的理由。申请人将树形图与Timberland的缩写“TBL”结合在一起,进而为相同的商品和服务寻求注册。纯属巧合论点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在律所看来,委员会本应得出结论,申请人故意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企图不公平地利用异议人的声誉,并恶意提交申请。

尽管商标部门对恶意申请主张的看法有限,但还是对相似性进行了更广泛的审查,还考虑了当前程序中的其他方面,例如:

-词素“TBL”——Timberland的缩写,也是异议人商号TBL Licensing的主要元素——也被异议人用作商标;

-商品和服务相同;以及

-“Timberland”标志本身在土耳其众所周知。

考虑到上述利弊,知识产权局拒绝了被异议标志的注册,并为商标中图形要素的相似性审查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例。

继此事之后,Timberland也在土耳其提交了“TBL”文字商标申请。律所认为,从现在开始,Timberland在土耳其进行“TBL”商标维权时困难会有所减少,因为土耳其主要是一个“申请优先”的国家,而不是“使用优先”的国家。因此,出于防御和执法目的,商标所有人应为其创建和使用的所有类型的标志注册商标。(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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