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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版权保护可提供给那些固定在有形表达形式介质中的原创作品。但是,这种“固定”到底意味着什么?它必须是一动不动的吗?就雕塑而言,如果它可以摆出不同姿势的话,那么它是否可以算是被“固定”住了?近期美国天葛尔(Tangle,Inc.)起诉加拿大阿里兹亚(Aritzia Inc.)的案件为人们提供了一些线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版权的保护范围甚至可以延伸到本质上是动态且可操作自如的物体上。
天葛尔是一家玩具制造商和分销商,其开发的动态且可操作的雕塑完成了版权登记工作,这些雕塑由许多相同的、呈90度弯曲且相互锁住的管状分段制成,并且能够在任何两个分段的相交处以360度的角度进行扭动和旋转。通过扭动这些分段,雕塑可以摆出不同的姿势。另一方面,阿里兹亚则是一个在美国和加拿大设有门店的零售服装品牌。该公司在其店面展示了一系列类似的互锁且可扭动的雕塑,尽管它们看起来拥有更亮的粉红色,并带有镀铬饰面。
在该案中,天葛尔对阿里兹亚提起了诉讼,指控其侵犯了版权,并认为阿里兹亚的展品侵犯了天葛尔雕塑所展示出的“核心表达形式”。在地区的层面上,法院驳回了天葛尔的版权主张,认为该玩具制造商对其作品缺乏有效的版权。对此,法院解释道,通过声称拥有所有人都可想象到的、涉案雕塑迭代作品的所有权,天葛尔正试图为某种无法获得保护的东西(即某种无定形的构思)提供版权。法院强调,只有被固定的作品才能拥有版权,并表示天葛尔需要指出被告侵犯了其某件特定的作品才能提出可行的索赔要求。此外,根据地区法院的说法,天葛尔也未能指出阿里兹亚抄袭了其作品中受到保护的那部分内容。法院使用了外部测试程序,即评估了两件作品之间的客观相似性,以确定涉案作品中可获得保护的元素之间是否存在着实质的相似性,并认为天葛尔的雕塑仅能获得“微弱”的保护。这意味着,只有在阿里兹亚的展品是“几乎相同”的情况下,法院才能继续审议天葛尔的版权侵权指控。然而。考虑到两家公司的雕塑之间存在着各种差异,法院认为阿里兹亚的雕塑并没有构成非法滥用行为。
在上诉程序中,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裁决,认为天葛尔已经就有效的版权和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行为提出了充分的主张。尽管阿里兹亚认为天葛尔的动态且可操作自如的雕塑并没有按照《版权法》的要求进行“固定”,但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仍得出下列结论,天葛尔的作品可以采用不同配置形式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它们不是“固定的”。作为支持性的观点,法院将这些雕塑比作舞蹈、电影和交响乐,而这些都是涉及动态的且可受版权保护的表达形式。此外,法院还审查了《版权法》针对“固定”所作出的定义,即“当作品在复制品中的表现足够持久或稳定,以允许其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超过短暂的持续时间时,该作品即被固定在有形的表达介质中”。具体内容可参见《美国法典》第17编第101条。上述“复制品”只是一个固定作品的实物。因此,根据上述定义,天葛尔的雕塑是“复制品”,因为它们是实物。而且,作为实物,天葛尔的雕塑可以在“超过短暂时间”的时间段内被感知和复制。因此,天葛尔的表现形式已经被固定在《版权法》所定义的有形介质中,而雕塑在其整个动态范围内都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与此同时,法院还认为,阿里兹亚抄袭了天葛尔作品中受保护的部分。通过使用外部测试,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确定,一个理性的陪审团可以认定天葛尔和阿里兹亚的雕塑是基本相似的。虽然单个元素(即分段的数量、它们的均匀性、形状、比例、端到端连接以及允许其进行360度旋转的关节)可能无法获得保护,但天葛尔对这些元素的选择和排列形式却是可以得到保护的。事实上,法院认为,天葛尔的特定排列应该享有广泛的版权保护,因为由此产生的表达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考虑到这一点,法院裁定两家公司的作品之间存在着实质相似性,并支持了天葛尔的版权主张。
总的来说,本案标志着版权法的一个重要时刻,特别是对于那些创作了动态、可操作自如且具备互动性作品的艺术家和设计师而言。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确认,版权保护不仅限于静态作品,还包括涉及动态和转换性的形式。(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