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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25日,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确认了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区地方法院驳回手机购买者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对蜂窝调制解调器芯片生产商高通公司(Qualcomm)就专利许可相关政策提起的非法搭售、排他性交易和不公平竞争主张的判决。在驳回私人原告的上诉时,第九巡回法院确认被告受到质疑的行为并非反竞争行为,因此与联邦反垄断法相比,被告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加州反垄断法。

除生产销售调制解调器芯片外,被告还向原始设备制造商(OEM)许可其蜂窝系统技术发明的相关专利,此举系为遵循国际标准制定组织确定的技术标准所需。被告坚持“无许可,无芯片”政策,据此仅向同时购买其专利许可的OEM供应芯片。根据该政策,被告与苹果、三星等主要OEM签订了独家供应协议。2017年,该系列商业行为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指控违反《谢尔曼法》(Sherman Act)第一条和第二条。这一执法行动引发了多起后续私人集体诉讼,依据《谢尔曼法》第一条、《卡特赖特法》(Cartwright Act)及加州《反不正当竞争法》(UCL)提出诉讼主张。

FTC在地区法院的庭审中胜诉。在上诉中,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地区法院未能确定被告的“无许可,无芯片”政策或排他性交易如何扭曲相关市场的竞争。

在驳回FTC的联邦反垄断诉讼请求后,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合并私人诉讼的集体证明,并将案件发回地区法院重审,以确定私人诉讼请求是否能经受住对FTC的裁决。在此过程中,第九巡回法院指示地区法院,两起案件之间必须存在“特殊差异”,私人诉讼才能继续有效。原告提交了一份修改后的诉状,删除了《谢尔曼法》的主张,将重点放在加州州法上。

地区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认为就评估本案中受到质疑的行为而言,《卡特赖特法》提供的诉求不强于《谢尔曼法》。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卡特赖特法》的搭售诉求,并最终就原告的《卡特赖特法》排他性交易主张和UCL主张做出了简易判决。

在上诉中,第九巡回法院确认驳回了原告的《卡特赖特法》搭售诉讼请求,重申被告的“无许可,无芯片”政策不会对竞争造成损害,因为被告没有就竞争对手销售商进行搭售产品的行为。与联邦法律一样,《卡特赖特法》要求非法搭售主张必须证明搭售产品的销售损害了竞争。在本案中,搭售产品是被告的调制解调器芯片,被搭售产品是被告的专利组合。法院的理由是,根据法律规定,这些专利只能从被告处获得,原告无法证明如果不是因为被告的政策,购买者会从其他地方获得许可。因此,法院裁定,由于搭售产品不存在市场,因此不存在相关竞争。

与联邦法律一样,根据《卡特赖特法》提出的排他性交易主张也是通过合理性规则进行分析的,原告必须证明受到质疑的协议(i)严重阻碍了竞争者进入市场,(ii)造成了损害。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没有界定一个明确的市场,因此任何事实认定者都无法得出结论,认为OEM厂商向被告独家采购调制解调器芯片的协议排除了相当一部分市场。此外,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同意地区法院的观点,即由于“无许可,无芯片”政策并未造成损害,因此所谓的独家交易不可能产生加剧该政策后果的反竞争效果。

最后,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同,原告根据UCL(该法禁止“任何非法、不公平或欺诈性商业行为”)没有提出可受理的诉求,因为根据任何联邦或州法律理论,被告受到质疑的行为都不具有欺诈性或不公平性。关于排他性交易协议,UCL仅授权衡平法救济,而受质疑的协议在诉讼前已过期失效。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几乎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全部意见,但撤销了关于UCL排他性交易主张的简易判决令,并指示地区法院在不影响诉讼的情况下驳回该诉求,以便原告可以在州法院重新提起诉讼。(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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