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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印度1957年《版权法》中有关版权保护的条款与2000年《外观设计法》下涉及外观设计注册的内容之间存在着某种重叠,这让印度从很久以前就持续面对着一个司法解释的难题。最近,印度最高法院在一项里程碑式的判决中,即克里奥加斯设备私人有限公司(Cryogas Equipment Private Limited)起诉英诺科斯印度有限公司(Inox India Limited)一案,针对上述这一长期的争端提供了一些人们急需的观点。

引言—争端的起因是什么?

争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18年,当时英诺科斯对克里奥加斯和液化天然气快运印度私人有限公司(LNG Express India Private Limited)提起了诉讼。英诺科斯指控克里奥加斯和LNG快运公司侵犯:(1)由英诺科斯开发的LNG半挂车的图纸(即“专有工程图纸”)权利;(2)在创作这些专有工程图纸时,由英诺科斯员工编写的细节信息、流程、描述和叙述内容(即“文学作品”)。英诺科斯主张对这些专有工程图纸应该拥有版权,认为这是原创的“艺术作品”,而且附带的描述内容也是“文学作品”,并强调其在研发过程中做出的重大投资受到了损害。

作为回应,克里奥加斯和LNG快运要求法院驳回英诺科斯的诉状,表示英诺科斯的专有工程图纸更符合《外观设计法》第2条d款中有关“外观设计”的定义。他们进一步辩称,从工业实用性的角度来看,上述专有工程图纸已经超过了50次的复制阈值,因而无法根据《版权法》第15条获得任何版权保护。另一方面,英诺科斯坚持认为,他们的图纸所体现出的主要是功能性和机械性的,并不符合《外观设计法》所要求的美学吸引力。此外,他们还认为,文学作品是可以单独获得保护的,并且关于图纸是否“能够注册”为外观设计的问题仍然是一个法律和事实层面上的争议点,需要有关各方对其进行更加全面的审视。

法院采取的测试方法:原创性、功能性和意图

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法》第2条d款明确将《版权法》第2条c款所定义的“艺术作品”排除在了《外观设计法》的保护范围之外。然而,在审视上述立法中有关“外观设计”和“版权”的定义时,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两种知识产权之间共享着某些共同的元素和相似性(例如,具有工业实用性的绘画/图纸)。因此,这种重叠导致了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得当事人在某些情况下难以清晰地加以区分。

在法院就此次的克里奥加斯一案作出判决之前,《版权法》第15条与《外观设计法》的解释问题在一系列判决过程中都引发了讨论。在Microfibres Inc起诉Girdhar的案件中,原告声称自己对应用于面料的图纸拥有着独占权,称他们已对此进行了版权登记。对此,德里高等法院指出,这种布局图纸并不是“艺术作品”,其旨在用于工业用途。此外,高等法院还强调,在就此类指控作出裁决时,当事人必须充分考虑到不同法规背后的立法意图。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外观设计法》的目标是通过授予一种有限期的独占权以保护创作者的利益,以便进行商业开发。另一方面,《版权法》提供的保护期限则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再加上60年,从而提供了一个延长的独占保护期。

在此基础上,功能实用性的概念在评估外观设计的实际用途时成为了另一个的问题。这意味着,如果一款产品的外观设计主要是出于实用目的,例如工具的形状或其不同部件一起工作的方式,那么其将不属于《外观设计法》第2条d款的范畴,无法作为外观设计得到保护。该概念首次在Amp诉Utilux的案中由上议院提出,并在Smithkline Beecham Plc诉Hindustan Lever Ltd一案中由德里高等法院引用参考。在其推理过程中,高等法院解释到,在主要目的为功能性的情况下,尽管对消费者确实具有一定的美学吸引力,但这种外观设计在《外观设计法》下是不能得到保护的。这一概念的理论依据是,功能性设计旨在服务于一些实用目的。因此,为这种设计提供保护将阻碍竞争对手使用某些基本的功能特征,而这可能会抑制创新和竞争。

最高法院的试金石

为了阐明就这个问题并提供一些衡量标准,最高法院提出了一个“二元测试”,即:

法院必须确定涉案作品是否单纯就是在《版权法》下有资格享有保护的“艺术作品”,或者它是否是一件源自此类原创艺术作品以及涉及《版权法》第15条2款中“工业过程”的“外观设计”。这需要对绘图的性质及其创作意图进行审查。

如果认定该作品在第一条测试中不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那么随后法院必须使用“功能实用性”测试来确定其主要的用途。这一步的目的是确定该设计的主要用途是涉及美学范畴的(可能会符合外观设计的保护条件)还是纯粹的功能性(这可能将其排除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外)。

结语

多年以来,缺乏明确和结构化的测试为创作者和企业带来了不确定性。为了体现出真正的立法意图并促进创新,此次提出的测试方法为其他法院和从业者解决此类争议提供了一条急需的路径。此外,这也重新展现出了《版权法》和《外观设计法》之间的和谐关系,从而互为补充。版权旨在保护原创文学、艺术和创意表达,而外观设计则是用来保护产品工业用途的视觉和美学元素。企业现在必须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定策略上秉持更加审慎的态度。如果一件作品旨在用于工业上大规模地重复使用,那么其应根据《外观设计法》进行注册,而不仅仅是寻求版权保护。理解这两种保护形式之间的区别是保护商业利益和确保长期独占性权利的关键所在。(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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