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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9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宣布意大利巧克力商费列罗(Ferrero)为其著名的巧克力费列罗.罗彻(Ferrero Rocher)注册的3D商标“最终未能通过审核,因为拟申请商标不具备显著性”,因此驳回其申请。

费列罗曾在2013年申请注册该商标,该商标包括一个带有金色包装的巧克力球,装在一个棕色带有褶皱的纸杯中,金球的顶部还带有一个空白的白色贴纸。

但是,IPOS在上周晚些时候作出的一项裁决中总结称,“该标志的辨识度和关联性仍然还不够”,并且援引了新加坡上诉法院在雀巢公司诉佩特拉食品公司案(Société des Produits Nestlé v Petra Foods)中的裁决。

在该案件中,雀巢公司认为,佩特拉食品公司的Take-It产品侵犯其奇巧巧克力棒的2指和4指形状,涉嫌侵权的产品是2指和4指形状巧克力威化棒。

2017年11月,新加坡上诉法院驳回了雀巢的诉讼,并裁定商标的显著性不仅是任意的独特性,例如“不寻常、新颖或视觉上独特”的形状,而且商标的外观必须传达出来源信息。

在费列罗案中,IPOS称,费列罗还无法确定消费者在没有商标名称“费列罗.罗彻”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其申请商标就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

IPOS称,尽管费列罗.罗彻巧克力在新加坡的“销售范围非常之广”,但其中绝大多数销售产品都是装在标有“Ferrero Rocher”文字商标的包装盒里,每颗独立包装的巧克力球包装上也有“Ferrero Rocher”字样。

费列罗还进行了一项调查,在新加坡的24个地方询问了大约400个人,在出示所申请商标的图片时询问他们“您是否知道此产品”,有360人回答“是”。

IPOS称:“答复不太可能是一字不差记录下来的,因为似乎不存在受访者说不清、误解或弄错费列罗或费列罗.罗彻的名字的情况,费列罗公司也没有提供给采访者的任何指示。”

知识产权评审官认为,调查结果未能表明费列罗所申请的商标去除文字标志后也能指明商品的来源。

尽管收到肯定的答复,但这种普通的形状和颜色显然不能单独作为巧克力等产品贸易来源的标志,因此,即使不是不可能,这种标志也很难注册为商标。

评审官接着补充称,所有特征都没有增加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因为普通消费者只会将它们视为功能或装饰性元素。

在驳回该商标注册时,IPOS表示,带有显著文字商标的产品经过广泛推广、宣传和销售不能保证产品包装能自动注册为商标。

IPOS总结称:“如果允许这种标志通过审核,那么这种商标申请就会吓跑那些合法地将包装的一个或多个主要成分(金球形状、纸杯或白色椭圆形贴纸)用于自己的巧克力产品的其他贸易商。”(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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