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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3月26日,欧盟普通法院裁定意大利奢侈品时装品牌乔治.阿玛尼(简称阿玛尼)不能提交两个系争商标申请。

  在该案件中,阿玛尼未能说服法院其两个商标“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和“Le Sac 11”不会与西班牙人费利佩.亚松森(Felipe Asunción)所拥有的3个“Le sac”商标产生混淆。

  阿玛尼于2015年推出的“Le Sac 11”系列手提包是方形的皮革制手提包,包上带有短手柄。

  阿玛尼曾于2014年12月申请注册“Le Sac 11”商标,随后于2015年3月申请注册“Giorgio Armani Le Sac 11”商标,两个标志均涵盖第18类和第25类的商品,例如手袋和服装。

  2015年下半年,西班牙人亚松森对两个商标的申请提出异议,理由是他所拥有的3个“Lesac”西班牙商标涉及第18类、第25类和第35类(零售销售服务)。作为回应,阿玛尼要求亚松森提供关于其在先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明。

  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的异议部门得出结论,亚松森确实使用了其商标,EUIPO支持其异议。阿玛尼随后提起了申诉。

  2018年8月,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阿玛尼的申诉,再次作出支持亚松森的决定。阿玛尼随后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最新的两项裁决中,普通法院确认了EUIPO的结论。

  阿玛尼的论点

  在这两次诉讼中,阿玛尼都提出了相同的论点。

  欧盟普通法院将阿玛尼的第一次辩解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上诉委员会本不应重新评估亚松森的使用证据,第二部分则是基于对其发表意见权的侵犯。

  然而,这两部分均被驳回。关于第一部分,法院裁定上诉委员会对真实使用的证据进行新的全面审查,这在其权力范围之内。

  关于第二部分,法院指出,阿玛尼已有机会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价值提出意见,因此其抗辩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的另一个论点,即EUIPO错误地认为亚松森在先商标保护的服务是“与皮革制成的手提包、钱包和手袋,成衣和鞋类有关的零售服务”,而不仅仅是“零售服务”。而阿玛尼认为亚松森的商标仅在“零售服务”类进行了注册,并没有任何具体的更进一步的信息。

  对此,法院表示:“根据判例法,商品零售构成了第35类的一种服务……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尼斯协定》对于该类服务的解释性说明,该类服务还包括:‘为方便他人,将各类商品汇总在一起……使客户能够便捷地浏览和购买这些商品。’”

  法院还补充称,与阿玛尼的说法相反,“零售服务”一词并不含糊,它涵盖了任何商品的零售。

  最后,欧盟普通法院还驳回了阿玛尼对亚松森提供的证据的异议,以及关于EUIPO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论点。

  最终,阿玛尼被命令支付这两起诉讼的相关费用。(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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