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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法国奢侈品牌爱马仕(HERMES)在日本专利局(JPO)的商标异议程序中取得了胜利,阻止了“D. KELLY”标志的注册。该标志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和袋子等商品。

系争标志

2017年8月25日,“D. KELLY”标志的申请人向JPO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该标志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和袋子。2018年5月22日,系争标志被公布。

申请人在日本经营着实体商店和在线商店来销售手提包、肩背包、手提袋、背包以及其他时尚物品。“D. KELLY”被用在上述商品上,并被用作店铺名称。

爱马仕引用了Hermes Kelly Bag以及一件已注册的高级商标(senior trademark)“KELLY”,该商标适用于第18类下的包、小袋以及其他物品。该品牌表示,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4项和第15项的规定,系争标志“D.KELLY”应该被撤销。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规定,禁止注册被视为与任何已注册的高级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初级商标(junior mark)。

爱马仕认为系争标志被视为“D.”与“KELLY”的组合。对于系争标志所适用于的商品而言,前缀“D.”本身就缺乏显著性。整个标志完全没有产生任何特定的含义。因此,“KELLY”的字面部分将在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系争标志会被视为与爱马仕拥有的“KELLY”商标混淆不清。此外,这两个标志均适用于第18类下的相同商品。

《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5项规定,为了维护品牌所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一件标志很可能与其他商业实体的知名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那么该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鉴于爱马仕“KELLY”手袋享有较高的声誉,相关消费者会将“D. KELLY”与爱马仕联系起来,并混淆带有“D. KELLY”标志的包和手袋的来源,因为“KELLY”并不是一个常见的日本姓氏,因此该词比“D.”更具有显著性。

JPO的决定

JPO异议委员会对爱马仕表示支持,并决定撤销系争标志。该委员会指出了以下几点内容:

从证据上来看,爱马仕自1956年以来就一直在袋子上使用“KELLY”商标,其灵感来自摩纳哥的格蕾丝.凯丽(Grace Kelly)公主。该手袋经常在时尚杂志和互联网上做广告或宣传。在过去的15年中,带有“KELLY”商标的手袋的年销售额连续高达16至46亿日元,手袋的数量达到了2000到4000只。异议委员会认可商标“KELLY”在识别爱马仕包的来源方面具有很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异议委员会认为系争标志是由“D.”与“KELLY”组成的标志,在两部分之间加了一个点。由于字母“D”缺乏显著性,因此消费者会将“KELLY”视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部分。从这一点上来说,系争标志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因为该标志的重要部分与爱马仕的商标具有相同的发音和外形。此外,系争标志所适用的商品与爱马仕“KELLY”商标所适用的商品也相同。

因此,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1款14项和15项的规定,系争标志应被撤销。(编译自www.marks-iplaw.jp)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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