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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就FMTM Distribution Ltd(以下简称“FMTM”)申请注册商标与Rolex S.A(以下简称“劳力士”)提出异议一事作出了决定。
背景
FMTM(申请人)是一家销售高档手表的公司,已在新加坡申请在商品或服务类别的第14类中注册MARINER商标,涉及手表和其他特定商品。
该申请遭到瑞士著名奢侈品手表制造商劳力士(异议人)的反对。在提出的几项异议理由中,异议人表达的主要论点是申请人的标志与劳力士的注册商标SUBMARINER存在混淆性相似,并且同属于涉及钟表工具和零件方面的第14类。
决定
劳力士异议的理由如下:
—新加坡《商标法》第8(2)(b)条:就相似的竞争性商品而言,申请人的标志与异议人的商标相比相似性高于相异性,并且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商标法》第8(7)(a)条:假冒。
关于《商标法》第8(2)(b)条:标志之间的相似性和混淆性
尽管异议人提出了大量证据表明其商标已经获得显著性,但每一个证据都表明与异议人的商标一同出现的“ROLEX”标志更具显著性。知识产权仲裁员指出:
“如果在每一个证据中,异议人的商标始终伴随着‘ROLEX’商标出现,那么很难说异议人的商标已经获得显著性。”
因此,他得出结论,异议人的商标具有中等程度的固有显著性,因为“SUBMARINER”是一个含义众所周知的英语单词,但是该标志并没有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他观察到两个标志都是长度相近的单个单词,并且申请人的标志的全部内容都包含在异议人的商标之中。
两个标志共享了3个相同或非常相似的音节。申请人认为,鉴于讲英语的人通常倾向于弱读后面的音节,因此单词的第一个音节在听觉上是最重要的。但是,知识产权仲裁员不认同异议人商标中的“Sub”前缀能够取代申请人商标构成了异议人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事实。
在概念上的相似性方面,知识产权仲裁员认为,两个商标都传达了有关水手和大海的相似想法。总体而言,申请人的商标和异议人的商标在视觉、听觉和概念上相似。考虑到商品和两个标志的相似性,知识产权仲裁员还发现,在商品的来源以及竞争性商标的使用者是否有经济性关联方面,申请人的商标和异议人的商标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性。由于普通消费者可能不具备关于手表的专业知识,也不可能在购买商品时使用这些知识以避免产生混淆,这进一步增加了混淆的可能性。
关于《商标法》第8(7)(a)条:假冒
由于异议人已在新加坡各地建立了完善的零售网络,因此知识产权仲裁员赞同异议人在新加坡的整体业务中拥有良好的信誉。
在根据第8(2)(b)条确定混淆的可能性之后,知识产权仲裁员决定存在曲解的可能性,即请人和异议人可能是同一个人或者在经济上有联系。由于异议人和申请人彼此是直接竞争对手,因此申请人的标志确实有可能损害异议人的商誉。
结论
该决定为评估此类相似标志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此类相似标志的唯一区别仅是其中一个标志中存在前缀(即“Sub”)。
品牌所有者还应该意识到,如果一个相对知名的商标(如“Rolex”)和另一个商标(如“Submariner”)在产品上同时出现,可能会导致后者无法用作来源标志,并且可能也无法用来证明该商标已获得显著性。(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罗先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