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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知识产权法院在2020年10月作出的裁决中指出,仅将商标用作域名并不足以证明该商标被真实使用。

上述判决主要涉及原告针对被告(商标所有者)已注册超过5年但未在土耳其用于指定的相关服务上的商标提出的撤销行动。

在上述基于未使用的商标撤销行动中,被告承担着举证责任。而土耳其知识产权法院通常会从法院指定的专家那里获取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商业账簿的专家报告。

在相关案件档案中,被告提交了有关域名记录的证据,包括系争商标和使用该域名运营的网站的内容。而该商标并未在注册时被使用,而是以与注册不同的方式被投入使用。

法院指定的专家对上述文件进行了审查,并得出了结论,即被告的商业记录及其网站未能证明系争商标被用于指定的相关服务中。而考虑到被告对包含系争商标的域名已经使用了5年,这足以证明系争商标已被使用。然而,土耳其知识产权法院无视专家报告中的决定,强调了将商标用于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出于商业目的)的重要性,并认为仅将商标用作域名是不够的,并决定以系争商标未投入使用为由而撤销掉这件商标。

土耳其上诉法院在最新的裁决中表示,如果没有将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而仅将商标用作域名,那么这不足以证明商标已被真实使用。

土耳其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与土耳其上诉法院的最新裁决共同为未来的商标纠纷树立了先例。总之,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仅将商标作为域名并不足以证明该商标被真实使用。(编译自gun.av.tr)

翻译:李艳秋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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