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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游戏的名称可能是游戏开发商拥有的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将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可确保享有专有权,并防止第三方在自己的游戏或相关商品、服务上使用该名称。然而,游戏名称是否属于电脑游戏的描述性介绍,这是在泰国将视频游戏名称注册为商标申请时反复出现的问题。
根据当前的惯例,泰国知识产权局(DIP)的商标注册官和商标委员会要审查游戏名称是否是电脑游戏的描述性介绍,而不管该名称与游戏的实际特征或品质有何关系。
视频游戏的商标名称受到质疑
在最近出现的一起案例中,一家手机游戏开发商决定对这类驳回视频游戏名称的商标申请提出质疑。作为一家将众多热门手游成功推向全球市场的企业,该开发商曾经按照计算机游戏软件(第9类)和电子游戏(第28类)的类别为一款手游名称“皇室战争(Clash Royale)”提交了商标申请,但该申请被商标注册官和商标委员会以不具有显著性为由驳回。
商标注册官和商标委员会认定,“皇室战争”一词可以解释为“诸王之战(battle of the kings)”。对于适用上述类别的商品,这些词汇将商品的性质描叙为“与诸王之战相关的游戏”,由于这不符合泰国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要求,因此不可注册为商标。
游戏开发商聘请Tilleke & Gibbins律师事务所就商标委员会的决议向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IP & IT法院)提出上诉,辩称“皇室战争”标识具有固有显著性,并不是对基础产品的直接叙述。
在审查游戏名称的显著性时,本案中IP & IT法院与商标注册官和商标委员会的观点不同,法院裁定该标识具有注册的显著性,认为“皇室战争”只是暗示性的标识,而不是对游戏的实际描述。如果不进一步的发挥想象,消费者不会立刻联想到“皇室战争”标识与这款电脑游戏之间的关联。
IP & IT法院在本案裁决中对用作游戏名称时的暗示性标识和描述性标识之间的差异作出了可靠的解释——甚至展示了对游戏外观和特征进行事实描述的名称范例[例如动作游戏、角色扮演游戏(RPG)、冒险游戏、模拟游戏]。
IP & IT法院的判决尚不是最终结果,因为DIP仍可能选择提出上诉,但该判决提供了一种可预期的进展,本案的最终结果甚至可能标志着将游戏名称注册为泰国商标的审查标准发生变化。(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