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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2日,德里高等法院的主审法官在Premier SPG and WVG Mills Pvt. Ltd起诉英国足总超级联赛有限公司(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td.)一案中作出裁决,表示任何人都不能垄断“Premier”这件商标。

在这起案件中,英国足总超级联赛有限公司基于“计划使用”为由,申请在第25类(涉及服装、头饰和鞋类)中为“Premier League(超级联赛)”注册商标。Premier SPG and WVG Mills Pvt. Ltd随即对这件申请提出了异议,理由是该商标在语音、视觉、结构上与其“PREMIER(超级)”商标存在着相似性。原告表示,其在1949年就开始构思、创造和使用这件标志了,并在1980年以后陆续注册在不同的类别中。

原告声称,在过去的70年里,作为一个一流的集团,他们凭借着高质量的商品在全球服装行业中建立起了自己的声誉。他们是纱线、服装和袜子(包括带有不同标志的西装、衬衫、成衣、腰布和纺织品等)的制造商、出口商以及营销商。自1991年以来,原告在印度就一直在连续且大范围地使用“PREMIER”这件公司专用商标。

另一方面,被告是在2006年基于“计划使用”的理由申请的25类商标,这已经与原告的业务产生了交集。而且,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以证明其广泛使用了“PREMIER”一词。

被告表示,他们是一家私人公司,总部设在伦敦,由组成足球联赛的20个成员俱乐部全资拥有,并且是“巴克莱超级联赛(Barclays Premier League)”的组织机构。每家俱乐部都需要在英超联赛制定的足球规则范围内开展工作。就这些业务而言,被告拥有并有权使用“Premier League”这一显著商标及其他变体。凭借着大范围的营销、宣传以及推广活动,英超联赛已经在业内和普通公众消费者中建立起了一定的认知度。同时,英超联赛的商标也在世界各地完成了注册。在印度,被告就是按照第25类注册的“Barclays Premier League”标志的所有人。

此外,这里还有很多已完成注册的商标,诸如“Indian Premier League(印度超级联赛)”“Sri Lanka Premier League(斯里兰卡超级联赛)”“Premier Golf League(超级高尔夫联赛)”以及“Premier Sports(超级体育)”等。这体现出“Premier”本身就是一个常用的通用词,并且能够与世界各地的体育联赛结合使用。换言之,这件商标得到了广泛的使用。

印度商标注册处在2023年2月2日驳回了异议请求,并批准了该商标的注册请求。注册处指出,这两件商标在语音、视觉或结构上没有相似之处。两件商标之间的唯一共同特征就是“PREMIER”一词。然而,这是一个通用词,任何人都不能垄断该词,也不能声称对该词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原告不同意商标注册处所作出的决定,并就涉案注册商标向德里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德里高等法院所作出的分析以及裁决

德里高等法院驳回了原告针对注册商标所提起的上诉,并批准了被告的商标注册请求。法院指出,“Premier”和“Premier League”这两件商标之间的相似性并不会造成欺骗性的后果。

为了得出这一结论,德里高等法院专门分析了South India Beverages诉General Mills Marketing一案中所提到的“反分割规则(the rule of anti-dissection)”以及“主导商标的识别(identification of dominant mark)”等事项。此外,Vasundhara Jewellers Pvt. Ltd.起诉Kirat Vinodbhai Jadvani and Ors一案中也提到了这些原则,即“如果从整体上看涉案的复合商标之间并不存在相似性的话,那么相关机构不能通过只审查其中一件商标的某部分内容并将其与另一件商标的某部分内容进行比较就认定这两件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商标会构成欺骗性相似。”

因此,德里高等法院认为,上述反分割规则可适用于正在进行比较的两件复合商标。法院表示,人们不能将被告的商标拆开,并单独取出“PREMIER”一词来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进行比较。此外,仅凭“PREMIER”一词构成了被告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这一理由,并不一定能得出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欺骗性相似的结论。就复合商标而言,人们必须从整体上对商标进行比较。

此外,法院还参考了Pidilite Industries Ltd.起诉Vilas Nemichand Jain一案的结果。该案的主审法官指出:“仅凭发票、财务数据以及销售额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显著性,人们还需要证明该商标已获得了第二含义,并取代了商标的主要描述性含义。”因此,尽管原告的商标已经完成了注册并投入了使用,但这并不能使原告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各种要素的排列形式。“PREMIER”一词是和花朵一起以一种特殊的风格和形式呈现出来的,而被告的商标则拥有完全不同的元素。换言之,被告的商标使用了一只头戴皇冠、站在足球上的狮子,同时还采用了“LEAGUE”和“PREMIER”等词汇(这些词汇指的是足球产业)。

法官认为,考虑到“PREMIER”一词是个在贸易行业中经常会看到的常用词,任何人都不能垄断该词的使用权。此外,“PREMIER”一词指的是联赛的级别。就足球而言,作为一个特别的联赛,这项赛事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认可和商誉。

法院还指出,被告提交的第25类商标申请,目的是为了销售产品,而销售体育产品是高端体育品牌所采取的标准行业惯例。因此,对其进行保护是正常的行为。此外,在被告的“BARCLAYS PREMIER LEAGUE”在先商标中也出现了“PREMIER”一词,而该商标在商标注册簿中至少存续了10年之久。原告本应就该商标的显著性提出异议,但是其并没有采取这类措施。

与此同时,法院还注意到被告的商标已经在位于世界各大洲的多个国家中进行了广泛的注册,从而加强了原告的商标注册权利。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任何人都不能对贸易中的通用词语要求获得排他性的权利或垄断权。在对存在冲突的复合商标进行比较时,准确适用“反分割规则”是一件极其重要的事情。(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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