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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韩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决。在评估如何就故意的商标侵权以及恶意行为进行赔偿时,高等法院将适用该地区最近所采用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纳入了考量”。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自由裁量类型的裁决,如果法院认为侵权者的所作所为是极其错误的,而且认定这样判罚是合理的话,那么法院就可以与实际损害赔偿一起向被告判处这种惩罚性赔偿。根据现有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目前的上限为实际赔偿金额的3倍,但也有计划在今年晚些时候将这一上限提高到实际赔偿金额的5倍。

在于2024年年底作出的这项裁决中,高等法院在相关的上诉程序中首次就故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判处了惩罚性赔偿。

上述这些诉讼是在一系列的事件之后发生的。在这起案件中,在韩国持有可获得保护的、涉及食品的注册商标的原告证明了被告通过注册和使用自家的标志而构成了持续且故意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最初的诉讼程序中,原告基于其在先的权利和被告在注册商标时的恶意行为,成功地让被告的注册商标变得无效。在另一起涉及被告使用涉案标志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诉讼中,原告也获得了胜利,并最终与被告达成了一份协议,即被告需要停止使用上述标志。

然而,尽管原告在上述诉讼程序中均获得了成功,但是被告仍然选择继续将自家标志用于与原告产品相类似的商品之上,此举让原告再次就商标侵权问题向被告提出了指控。

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原告在一审法院中获得了有利的裁决结果,并得到了实际的赔偿金,以补偿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不过,一审法院认为对被告处以惩罚性赔偿是不恰当的。

当事人就这项涉及损害赔偿的裁决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了上诉。该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持续且故意地侵犯了原告的商标,并且这种侵权行为对原告的品牌产生了相当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判处惩罚性赔偿是合理的。高等法院在决定对被告施加惩罚性赔偿时,考虑到了原告产品销量下降、广告成本增加和自身商标显著性降低等证据,并且根据新的规定,针对故意侵权行为所提供的损害赔偿金额增加了1倍。

本案的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品牌所有人带来三重影响,因为它首先会使品牌所有人感到放心,如果他们的知识产权在该地区受到侵犯,现在将可以拥有更多的追索权和救济措施。其次,最近实施的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对未来的不良行为者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这可能有助于保护和防止在未来出现商标侵权事件。最后,它为真正的品牌所有人在为涉及韩国的新商标制定策略时提供了新的考量因素。尽管这一裁决是基于恶意的、故意且持续的商标侵权行为,但企业在采用新商标之前考虑进行检索始终都是一个好主意,此举可减轻侵犯到现有第三方权利的风险。(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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