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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CJEU)最近作出裁决,驳回了莲乐烘焙集团(Lotus Bakeries)就其产品包装(从冰淇淋到广受喜爱的饼干涂抹酱等各种产品包装)上常见的红色和白色组合提交的商标申请。莲乐烘焙集团最著名的产品是和情缤咖时(Biscoff)。

该申请涉及第30类中的“饼干;蛋糕;糖果;软糖(糖果);姜饼;糕点(工业用);焦糖饼干;以饼干、焦糖饼干、咖啡和/或巧克力为基础的涂抹物;华夫饼;冰淇淋;食用冰;巧克力;巧克力制品”。

CJEU基本上维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的决定(R 730/2023-1),但有几点值得强调:

在糖果产品中,消费者只会将红色和白色组合视为装饰性元素(或甚至是作为一种味道指标的描述);

由于其视觉吸引力,这种颜色组合被认为常用于饼干、巧克力和糕点的营销,因此,该商标并不罕见或引人注目以至于消费者能够将其视为此类商品的商标;

不过度限制其他贸易商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这种颜色是符合普遍利益的,引述上诉委员会的决定:“红色因其具有吸引人们注意力的特性,在市场营销中是一个突出的选择,使其能够非常有效地吸引人们的眼球(第24段)。

这项裁决并没有开辟新的法律领域,但重申了颜色商标的显著性门槛很高,尤其是在那些颜色和颜色包装是吸引眼球和激发购买欲的常用做法而非商标功能的行业。

这也是一个有益的提醒:虽然检验商标显著性的标准始终如一(即消费者是否依赖该商标将某一特定商业企业的商品/服务与其他商业企业的商品/服务区分开来),但对于颜色商标等非常规商标而言,要达到这一标准通常要困难得多。(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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