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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的一项重要裁决中,英国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在巴贝克国际有限公司(Babek International Limited)起诉冰岛食品有限公司(Iceland Foods Limited)的案件中认定原告所持有的“BABEK”英国商标是有效的。这项判决结果消除了人们对于1994年《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清晰度和准确性描述的质疑。

背景概述

巴贝克国际有限公司是上述英国商标的所有者,这是一件金色椭圆形的标志,并饰有浮雕文字“BABEK”,其中所使用的颜色分别是金色和黑色。

冰岛食品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带有BABEK标志的商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所涵盖的商品是相同的。巴贝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向冰岛食品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对此,冰岛食品有限公司提起了反诉,要求法院宣布巴贝克国际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是无效的。被告针对侵权指控提供的抗辩理由是,这些商品是在获得此前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根据许可协议出售的。

反诉

针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反诉,冰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了简易判决申请,并声称涉案商标并不符合1994年《商标法》第1条1款的规定或著名的希克曼标准(Siekmann criteria)。上述标准要求商标必须是清晰、准确、可独立运作且无需外部资源、易于获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观的。冰岛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尽管该商标被描述成一件图形标志,但仍然可被看成是一件三维商标;这种描述没有具体提到标志的形状和浮雕字母的样式;要求获得保护的颜色没有得到明确的定义,而且该商标似乎还含有超过了指定内容的色调。

法院引用了各种有关“认为颜色和描述不清晰、不准确”的案例来支持这些说法,这些案件包括雀巢公司起诉英国吉百利、葛兰素起诉山德士等。

判决

主审法官哈肯(Hacon)得出以下结论,即该商标是一件图形商标,一切都如注册时所示,其视觉表现形式和书面描述与相应的分类是一致的。法官驳回了冰岛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歧义和多种形式的论点,称具有理性思维的阅读者会将该商标看成是一件具有浮雕外观(包括阴影)的图形商标。

针对颜色特异性的问题,法院指出,精确的色调或潘通色号对于该商标是否满足希克曼标准来讲并不重要。不具备潘通色号不一定会导致商标出现多种形式,只会让其中一种形式受到色调微小变化的影响。不过,这不会让商标缺少清晰度或精确性。而且,如果真的按照被告的要求,相关的潘通色号列表也可能变得极其冗长。与此同时,法官还驳回了“书面描述应包含图形商标中的每一个细节”的论点,并强调了在要求商标描述提供详尽细节时所遇到的实际局限性。

法官认为涉案商标是有效的,并表示需要“咬文嚼字到一定程度上”才能得出该商标与描述不一致的结论。

结论

此次裁决对商标法而言具有重大的影响,因为该裁决强调了商标申请中清晰和精确度的重要性,同时也认识到了当事人要求在书面描述中提供详尽细节或指定确切色调的实际局限性。该判决为注册商标的解释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并强调了法律准确性和商标法实际应用之间要达成一种谨慎的平衡。

后续的诉讼工作

有关侵权的诉讼目前将会在上述“商标有效”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关于“新增被告是否具备授予许可的合法权利(冰岛食品有限公司的辩护理由正基于此)”这一问题,当事双方似乎仍存在着争议。

关键要点

精确的色调或潘通色号对于商标能否满足希克曼标准来讲并不重要。

相关的书面描述不需要包括图形商标中的每一个细节。(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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