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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项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裁决中,土耳其最高法院第11民事庭维持了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决结果。地区上诉法院曾认定涉案商标确实是恶意申请,并推翻了要驳回相关指控的请求。
案件背景和一审裁决结果
2019年4月11日,有人根据尼斯分类中的第7类和第35类为“Stayer+”这件商标提交了注册申请。异议方要求驳回该件商标申请,并指出:
该商标有可能与异议方于2007年11月27日根据第7类进行注册的著名“Stayer”商标产生混淆;
该商标以一种不公平的方式利用了异议方商标的驰名地位或损害了其显著性;以及
该申请是恶意提交的(根据《工业产权法》的第6条1款、第6条4款、第6条5款以及第6条9款)。
在作出决定时,土耳其专利商标局的商标部门部分驳回了涉及第7类和第35类中某些类似商品和服务的“Stayer+”商标申请,理由是其可能会与异议方的“Stayer”商标产生混淆。然而,商标部门也同时裁定,异议方关于驰名地位和恶意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异议人就这一决定所提出的上诉也被该局的复审和评估委员会驳回。
异议方随即向主管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撤销诉讼,反对该局所作的上述决定,理由是:
自1958年以来,异议方已在全球80多个国家/地区(包括土耳其)的工程机械行业中使用了这件“Stayer”商标,并在商业领域中享有盛誉;以及
被告出于恶意试图注册同一件商标,而且仅添加了“+”这个符号,该符号不具备任何显著性。
一审法院部分接受了此次的法律行动,认为双方涉及相关申请范围内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之间可能存在着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因此,法院部分推翻了该局的决定,并就上述因素部分宣告了系争商标是无效的。然而,由于缺乏证据,法院也驳回了有关驰名商标状态和恶意的指控。
上诉和高等法院的判决
原告和被告,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针对一审法院的裁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地区上诉法院在裁决过程中承认双方商标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似性。然而,该法院也认为其余的商品和服务是不同的。因此,法院得出结论,从剩下的这些商品和服务来看,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达到《工业产权法》第6条1款所提到的标准。此外,地区上诉法院还指出,就涉案申请所涵盖的其余商品而言,由于原告的商标并不是驰名标志,因此第6条4款和第6条5款中有关驰名商标的条件也是不符合的。
然而,与先前的裁决结果相反,地区上诉法院就有关恶意的问题进行了更全面、更细致的审查,并在裁决书中强调,异议方的商标具有高度的显著性,并在其商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因此,地区上诉法院表示,此前认定“被告选择并就几乎相同的商标提交申请纯属巧合”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并指出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该商标,并且被告也没有就选择这件商标的动机提供过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地区上诉法院得出结论,该商标的申请是恶意的。此外,地区上诉法院还认为,这种恶意不仅限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延伸到了整个申请。在此基础上,法院下令撤销该局的全部决定并宣告涉案商标是无效的。
尽管土耳其专利商标局就这一决定提出了上诉,但其上诉请求随后被最高法院驳回。
根据土耳其商标法证明对方是恶意提交申请的关键要点
根据土耳其的法律,申请人存在着不诚实的意图是确定恶意的强制性因素,而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和双方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则被视为补充性的。最高法院的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如果在先商标具有高度的显著性并在其商业领域中享有一定程度的声誉的话,那么就可以证明对方存在着恶意。(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