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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东部高等法院认定,华为(Huawei)和索尼(Sony)侵犯了声扬公司(Sonion)的专利与实用新型权利,并维持了此前由丹麦海事和商业高等法院作出的、要对华为和索尼发出初步禁令的裁决结果。这起案件涉及有关专利权执法的若干公共利益问题。

此案涉及用于保护一种特殊振动传感器(即VPU骨传感器)的多件专利与实用新型权利。索尼和华为在其销售的一系列耳机产品中也使用了这种传感器。

海事和商业高等法院在2022年对华为和索尼发出了初步禁令。华为与索尼随后均向东部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海事和商业高等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决之后,欧洲专利局(EPO)的异议部门认为声扬公司修订后的欧洲专利(即声扬公司实用新型的母申请)是有效的。然而,这似乎也意味着EPO认为该件专利在丹麦获得授权时的形式是无效的。因此,当事人随即就上述裁决结果向EPO的上诉委员会提起了上诉。

因此,人们对于东部高等法院最新裁决的主要争议点就在于,声扬公司的初步禁令是否已经失去了效力,因为涉案专利只是在进行修订之后才被认定为是有效的。同时,有关各方也需要了解清楚东部高等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对修订后的专利和实用新型权利要求进行评估,声扬公司的权利是否还有效以及索尼和华为是否真的侵犯了声扬公司的权利等问题。

要知道,东部高等法院驳回了所有的反对意见,并作出了维持初步禁令的决定。

对此,东部高等法院表示,已经发出的初步禁令不只限于涉案知识产权的某一特定版本。除此之外,东部高等法院还认为,该机构有权处理和评估由EPO异议部门对专利权利要求所作出的修订。

东部高等法院表示,考虑到人们对于能否获得高效法律保护的关注,而这也是《司法行政法》第40章“禁令制度”以及《执法指令》第3条和第9条要实现的目标,EPO异议部门决定维持修订后专利有效性的举动并不意味着该法院仅出于这一个原因就需要撤回初步禁令。

人们或许应该再结合东部高等法院给出的其他推理来理解上述决定。该法院在进行推理时指出,在异议程序中对专利进行修改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而且专利所有人也不能在上诉程序中针对发出的初步禁令修订或者提交新的权利要求。

同时,东部高等法院还认定,声扬公司的权利是有效的,并且受到了侵犯。

此外,法院判给声扬公司的法律费用也有所增加。

关键要点

此次东部高等法院的裁决之所以重要,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东部高等法院阐明了当事人是否需要明确指定涉案知识产权的已注册版本,以及如果未指定具体版本的话将会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此外,法院还明确了,即使相关禁令所依据的专利只是在EPO异议程序中以修订后的形式保留下来,并且修订后的专利也尚未获得授权,但法院仍可以维持已经发出的初步禁令。这种以修订形式维持的专利会加强法院对其有效性的推定。

简而言之,这意味着东部高等法院似乎以一种间接的形式处理了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作出的修改,并认定该机构自身有能力评估修订后的专利权利要求以及一些微小的、语言上的修改。(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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