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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诉Emotional Perception人工智能公司([2024] EWCA Civ 825)一案中,英国上诉法院判定人工神经网络(ANN)不可授予专利,推翻了下级法院(高等法院)的裁定,并维持了英国知识产权局(IPO)最初以不可授予的客体为由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该裁决对未来人工神经网络(或许更广泛地说,人工智能)的专利权利主张产生了影响,明确了有助于创建人工智能系统本身的人工智能系统训练以及其产生的非技术输出,在确定人工智能计算机程序的可专利性方面并不相关。
背景
人工神经网络(ANN)是人工智能(AI)的一种形式,其结构是一个连接节点(称为人工神经元)的集合,旨在模拟大脑中的神经元。神经元按层排列,每个神经元都与其他神经元相连。每个神经元都能处理输入,然后产生输出,再传递给其他层的其他神经元。最后一层产生出一个决定、建议或类似产物的系统输出。
该案例涉及一项训练有素的ANN专利申请,它可以提供一种改进的体系,向用户提供媒体文件推荐(与用户已经喜欢的音乐具有相同“感觉”的新音乐)。
问题
上诉法院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是:
ANN是“计算机”吗?如果它是一台计算机,那么ANN是否是1977年《专利法》第1(2)条所指的“单纯的计算机程序”(这意味着除非下一条适用,否则它将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如果ANN是一个计算机程序,那么ANN是否仍然不属于计算机程序排除的范围(因此是可专利的),因为它存在自身之外的“技术贡献”?
比尔斯(Birss)大法官指出:计算机是一种处理信息的机器。计算机程序是计算机以特定方式处理信息的一组指令。
比尔斯大法官根据事实认定:ANN是一台计算机,是处理信息的机器。它的“权重和偏置”(实际上是神经网络中数据点之间的内部关联,在训练过程中配置并决定处理的输出)是一种计算机程序,因为它们是计算机处理信息的一组指令。
虽然高等法院认为ANN硬件不是计算机(而ANN软件则是没有程序的计算机),但比尔斯大法官认为这两种版本都是计算机的明显例子,每种版本都具有相同的“权重和偏差”实现方式,比尔斯大法官认为这就是计算机程序。因此,硬件和软件ANN之间的区别与上诉法院审理的专利性问题无关。
技术贡献
比尔斯大法官认为:对ANN的训练是程序创造的一部分,是专利权利要求的附属部分,因此不具有技术贡献。ANN的输出(音乐推荐)不是技术贡献。该系统所能提供的改良推荐是一个美学问题。它们具有主观性和认知性(掌握在用户手中)。它们不具有技术性,也没有将ANN变成一个在被排除的客体之外产生技术效果的系统。
主要启示
该判决并不意味着由ANN实现的发明永远不能成为专利保护的对象。它只是意味着,根据英国法律,ANN实施的发明与其他计算机实施的发明相比,并无优劣之分。许多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不在计算机程序“本身”的排除范围之内,因此可以获得专利。
截至发布之日,《知识产权局关于人工智能专利申请的审查指南》暂时中止,等待上诉法院对“Emotional Perception”一案的判决(《指南》包括了为与高等法院“Emotional Perception”一案的判决保持一致而修改的情景,高等法院判决认为人工智能网络(ANN)可授予专利)。任何更新都有可能反映该上诉法院的观点,即人工智能网络是一种计算机程序。
上诉法院明确指出,训练神经网络是创建程序的一部分,因此不属于技术贡献。这一结论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特别相关,因为训练是系统开发的基本组成部分。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有关的专利申请需要考虑这一观点。
此外,该法院在重点评估ANN的输出是技术性还是非技术性时明确指出,ANN产生的非技术性输出与确定人工智能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性无关,就像评估任何其他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一样。(编译自www.nortonrosefulbright.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