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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11月22日,统一专利法院(UPC)曼海姆地方分院(LD)出人意料地在松下诉OPPO案中下达了禁令,这是一起曾经看似偃旗息鼓的标准必要专利(SEP)案件。这是法院首次因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的积极抗辩而下达的SEP禁令。

新消息:在禁令下达数小时后,曼海姆地方分院的主审法官彼得.托赫特曼(Peter Tochtermann)发布了一项命令,驳回了OPPO提出的旨在推迟宣布裁决的动议。法院已于11月4日告知律师,会于11月22日作出判决(事实也确实如此)。而当OPPO请求中止审理时,判决书已经由至少三位法官中的大多数签署,也有可能由第四位法官签署。

直接影响:松下在11月18日或之后以直接沟通的方式反对OPPO的中止动议,这表明尽管双方在和解上达成了理念上的一致,从而导致10月底达成中止英国FRAND诉讼程序的协议,但这些天来双方之间的分歧足以让松下倾向于判决。松下肯定有理由以这种方式继续向OPPO施压。

更广泛的影响

在松下诉小米案中,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作出判决。但是,据了解,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网站并没有提供任何关于OPPO或小米正式撤回松下专利无效请求的信息。该网站上最后一次听证会的日期是11月18日,预计将于12月5日举行有关CN101809911号专利的口头听证会。因此,在这些当事人之间也可能还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时间轴

10月3日:小米在英国赢得针对松下的上诉,被认为有权获得临时许可。至此,该纠纷中唯一需要解决的就是FRAND费率问题,英国的FRAND审判将于当月晚些时候进行。但OPPO并未表示将根据英国司法机构制定的全球条款达成协议,因此临时许可决定对其完全不适用。

10月8日:曼海姆地方分院开始对松下诉小米和松下诉OPPO案(涉及相同专利)进行合并技术听证。在法庭介绍了合议庭并初步解释了这两起案件的意义后,松下和小米的律师均请求中止该案的审理。主审法官托赫特曼犹豫再三后同意了这一请求,并对在法院已为审判做好准备的情况下,中止审理的动议是否及时提出了质疑。

10月9日:地方分院听取松下和OPPO的FRAND辩论。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定于当地时间2024年12月6日上午10点作出裁决,但已告知双方也可提前两周作出裁决。换句话说,根据法院当时的计划,12月6日是最保守的日期,而不是最早的日期。法院承诺,如果时间提前,会提前通知他们预定的公告时间。

10月25日:在原定的松下诉小米和OPPO的FRAND听证会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EWHC)的理查德.米德(Richard Meade)法官首先中止了小米案,然后又中止了OPPO案,这是基于双方表示达成主要和解的联合动议。很明显,当事人之间还没有敲定所有细节,但它们在理念上就平息这些争议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基于如此漫长的“FRAND”审判将是对法院和当事人资源的浪费。

10月26日:松下的律师向地方分院和OPPO的律师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不得而知。从时间上看,地方分院被告知英国FRAND听证会日期已被取消。

11月4日:主审法官托赫特曼教授向各方发送电子邮件,通知他们公告日期提前至11月22日。根据最新的命令,在通知新的裁决日期时,双方尚未就和解事宜向法院发送任何进一步的沟通。此外,松下的律师在同一天晚些时候与法院和OPPO的律师进行了一些沟通,但由于删节的原因,沟通内容不得而知,只是从命令中可以看出,没有提到松下是否仍然对本案的裁决感兴趣。一个合理但并非绝对可靠的推断是,法院被告知双方正在努力达成和解,但尚未完全达成。

11月18日:松下和OPPO之间有一些沟通,其中OPPO提出了一项联合协议,请求中止诉讼,松下则拒绝了这一请求。11月18日发生了其他事情。在接下来的三天里,双方都不会再向法院提出任何进一步的沟通。

11月19日:主审法官托赫特曼于欧洲中部时间下午5:35以电子方式签署(公开版)判决书。博伊彻(Boettcher)法官于当天下午7:11签字,技术合格法官洛伊布纳(Loibner)于晚上9:19签字。至此,多数票获得通过。

11月21日,上午10:01布林克曼(Brinkman)法官签字。他在形成多数意见的三位德国法官签字两天后才签字。下午2时53分,一名书记员也在裁决书上签了字。

下午,因此在法院获得所有(或至少所有法官)签名后至少几个小时后,OPPO的律师提出(松下根据双方之间的沟通提出反对)中止这些诉讼程序的动议(包括撤销和FRAND反诉程序)并撤销11月22日的裁决日期,或者作为后备方案将裁决日期从11月22日推迟至稍后日期,但不得早于12月6日(10月9日口头听证会结束时确定的临时裁决日期)。

11月21日上午稍微时刻,判决书出现在法院网站上。该判决没有提及OPPO的动议,因为它不可能提及:在最后一刻提出动议之前,所有四位法官都已签署了该禁令。发布公告的事实构成了对该动议的默示否认。

即判决书公布约12小时后,主审法官托赫特曼教授以法官兼报告员的身份,以电子方式命令驳回了OPPO中止诉讼的动议。显然,该命令随后立即上传到法院网站。

驳回理由

驳回中止动议的命令提到了中止诉讼的两个不同的法定理由。

UPC的《程序规则》(RoP)第295(d)条涉及双方的共同约定。这里的情况显然不是这样。

《程序规则》第295条第(m)款是一个总括条款,允许“在适当司法需要的任何其他情况下”中止诉讼。该命令的编辑版本没有透露OPPO以什么为依据,认为法院应该在松下反对的情况下中止诉讼程序。到目前为止,最有可能的理由是OPPO告诉该法院,双方接近达成和解。法院的命令指出松下有权获得裁决,并责备OPPO“直到最后一秒”才告知其是否应该作出判决。

不难想象,UPC合议庭或其多数法官非常珍惜进入新司法机构首次对FRAND积极抗辩进行裁决的机会。ipfray对其管辖营销持‌怀疑态度。尽管如此,根据法官兼报告员对驳回动议的解释,OPPO提出的中止动议注定要失败。(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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