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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发布意见,维持针对再生元(Regeneron)公司的阿柏西普(EYLEA®)生物仿制药所发布的初步禁令:这些生物仿制药包括三星Bioepis公司的Opuviz™(aflibercept-yszy)(CAFC案件编号24-1965、24-1966、24-2082、24-2083)以及Formycon公司的Ahzantive®(aflibercept-mrbb)(CAFC案件编号24-2009、24-2019、24-2156),同时维持法院对三星Bioepis公司和Formycon公司的属人管辖权(此前曾报道过地区法院发布初步禁令的相关意见:《发布初步禁令阻止阿柏西普(EYLEA®)生物仿制药上市》)作出的判决。CAFC判决认定对这些公司具有属人管辖权,以及认定再生元已成功证明其申请初步禁令的肯定性理由成立,这两项裁决均不存在可撤销的错误。其中,肯定性理由包括认定三星Bioepis公司和Formycon公司并未就再生元的美国专利号11,084,865(简称865号专利)提出关于其无效性的重大问题。
属人管辖权
关于对外国公司三星Bioepis和Formycon的属人管辖权,两家公司均辩称它们与西弗吉尼亚州没有直接联系。两家公司均未计划自行销售和分销其生物仿制药,而是分别与渤健公司(Biogen)和克林格生物制药公司(Klinge Biopharma)签订了生物仿制药商业化协议。与商业化公司的销售将在西弗吉尼亚州以外进行,三星Bioepis和Formycon辩称它们对产品的商业化方式没有控制权。
然而,CAFC认为,与渤健公司和克林格生物制药公司签署的协议并没有在销售时终止三星Bioepis和Formycon公司的参与,而是赋予了它们在生物仿制药方面持续的权利和责任。三星Bioepis的权利包括积极参与由三星Bioepis和渤健公司代表组成的联合指导委员会,Formycon则会参与和克林格生物制药公司就Ahzantive®商业化问题召开的定期会议及通话,涉及药品生产、技术发行、包装与检测、对合作伙伴账簿和记录的审计,收取专利许可费,以及共同商定上市日期等职责。
CAFC还考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正是三星Bioepis和Formycon提交了生物制剂许可申请(aBLA),并向再生元发出了商业上市通知。值得注意的是,aBLA并未指明三星Bioepis和Formycon不打算在美国哪些地区销售或分销Opuviz™或Ahzantive®。根据这些事实,再加上三星Bioepis和Formycon建立了包括西弗吉尼亚州在内的广泛分销渠道,地区法院认定且经CAFC承认,已满足最低联系标准。
CAFC驳回了三星Bioepis的论点,即自行分销与全国性分销商签订合同(但仍与该分销商保持密切联系)之间存在区别,以及再生元需要提供三星Bioepis或渤健公司明确要求将西弗吉尼亚州作为目标市场的确凿证据。
初步禁令
无效——明显的重复专利
三星Bioepis公司和Formycon公司认为865号专利与同族的另一项专利——第9,340,594号美国专利(简称594号专利)相比是明显重复专利,而后者由于期末放弃声明(terminal disclaimer)而提前了到期日,因此865号专利无效。
CAFC同意地区法院的观点,即这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在可专利性上存在区别,特别是它们与“血管内皮生长因子捕获剂(VEGF-Trap)”(也称为“aflibercept”)的稳定性有关。865号专利对两个月的稳定性和稳定性测试有非常具体的要求,而594号专利仅要求VEGF-Trap至少稳定四个月,地区法院认为这比865号专利的稳定性要求更宽泛,且并不局限于865号专利中的稳定性要求。
CAFC指出,865号专利较窄的稳定性限制被参考专利的稳定性限制“涵盖”这一事实,并不会改变结果:我们已经明确指出,“‘支配力’——当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较宽,而另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较窄,较宽权利要求的专利就像‘属’,较窄权利要求的专利就像‘种’,前者‘覆盖’后者——其本身并不构成‘重复授权’”。在本案中,三星Bioepis公司和Formycon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属于专利‘属’下的‘种’不具备独立可专利性的情况。CAFC还驳回了Formycon关于某些权利要求限制594号专利固有的这一论点,因为Formycon并未对地区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提出质疑,地区法院594号参考专利的稳定限制比865号专利的稳定性限制范围更广。
此外,CAFC同意地区法院的裁决,即865号专利要求VEGF-Trap“糖基化”,这使其在专利上与众不同,因为594号参考专利没有提到糖基化,而地区法院将其解释为包括糖基化和非糖基化的aflibercept。相关技术人员不会有使用糖基化版本的动机,因为现有技术表明糖基化版本具有不良特性。
CAFC还驳回了Formycon的论点,即“糖基化”的aflibercept是能预见的,因为aflibercept只能以两种状态存在——糖基化或非糖基化,因此相关技术人员能够立即设想出整个属类。CAFC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很小的属,因为除了非糖基化形式外,至少还有五个潜在的糖基化位点,以及至少30种可能的糖基化形式。CAFC还认为,地区法院在分析Formycon的各种显而易见的论点时没有明显错误,因为证据充分表明了糖基化的动机。
有效性——书面说明
三星Bioepis公司和Formycon公司还对865号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认为该专利缺乏充分的书面说明。他们辩称,地区法院认定他们未提出关于专利无效的重大问题是错误的,因为865号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充分支持所涉权利要求中的糖基化、“至少98%”稳定性要求的上限以及该稳定性要求的下限。
CAFC驳回了这些论点,认为说明书确实合理地传达了“糖基化”一词的含义;稳定性要求的上限得到了显示纯化率为99.3%的实例和专家证词的支持,专家证词称大多数蛋白质的纯化率无法达到100%;稳定性要求的下限则得到了多处披露的原生构象的支持,其范围在98%至100%之间。
侵权与无法弥补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CAFC还驳回了三星Bioepis和Formycon的论点,即Opuviz™/Ahzantive®的侵权行为与再生元在没有禁令救济的情况下将遭受的无法弥补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法院认为,三星Bioepis公司和Formycon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们计划销售仅在两个月内保持96%稳定性的非侵权生物仿制药,而且侵权产品除了专利要求的功能外,没有与消费者购买决策相关的功能,因此几乎不需要进行因果关系分析。(编译自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