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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日,日本最高法院裁定,构建由位于美国的服务器所组成的网络系统(其经由网络连接到日本的用户终端)构成了日本《专利法》第2条3款i目所规定的“生产产品”行为,并侵犯了一件涉及带有评论的流媒体服务系统的日本专利。

根据地域原则,日本专利权仅在日本有效。因此,《专利法》下的“生产产品”行为必须是完全在日本完成的,才能被认定为侵权。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即东京地方法院)认为,被告是一家美国公司,并没有侵犯到原告专利中的系统权利要求。法院表示,被告没有在日本“生产”被指控的系统,因为专利权利要求中所引用的一些步骤是由位于美国的服务器执行的。

在上诉过程中,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推翻了这一观点,认为根据《专利法》,构建基于网络的系统是可以构成在日本“生产产品”的行为,即使该系统的一部分位于日本境外。当然,法院需要从综合的角度来评估是否是在日本国内生产的产品,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行为的具体方式;被指控系统中位于日本的每个元素的功能或作用;因使用被指控系统而产生发明效果的地点;以及使用被指控系统对要求获得保护的发明专利权所有人的经济利益所带来的影响。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试图在专利所有者权利与其他经济行为者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它指出,一方面,出于对地域原则的严格解释,完全允许某人只通过简单地在海外安装服务器就能避免侵犯到基于网络的系统专利的话,这将难以提供足够的专利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仅仅因为系统的用户终端位于日本,就统一认定该系统构成了在日本“生产产品的话,这将导致过度的专利保护,并损害到经济活动。

最终,最高法院采纳了相同的观点,并支持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裁决,确认了日本的专利权对于构建部分位于日本境外的网络系统是有效的,只要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被认定为是在日本国内生产的产品。

这一裁决展示了一种灵活的地域原则的适用方法,并且可能会受到那些从事网络系统研究和开发的科技公司及一般专利权所有人的欢迎,因为它降低了人们通过简单地将系统移动或拥有位于日本境外的系统的一部分就能规避侵权责任的能力。同时,这也意味着,像本案被告这样的网络托管公司和日本以外的其他公司不能再依赖严格的地域原则,并且需要更加小心地防止侵犯到日本的专利。日本专利局目前正在研究对《专利法》进行修订的可能性,以便为涉及网络的发明权利提供更多保护。(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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