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标题
在2025年5月6日颁布的一项具有先例效力的裁决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部分撤销并部分废除了特拉华州地方法院颁布的禁令。该禁令原本阻止Avadel CNS制药公司就其每晚服用一次的嗜睡症药物Lumryz开展临床研究并寻求扩大适应症的监管批准。CAFC裁定,该禁令非法涵盖了受《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Hatch-Waxman Act)“安全港”条款(《美国法典》第35编第271(e)(1)条)保护的行为,该条款将上市前研究和监管活动排除在专利侵权责任之外。
关于Lumryz与特发性嗜睡症(IH)的争夺
这场争议源于Jazz制药公司通过美国第11,147,782号('782号)专利对Avadel CNS公司每晚一次的羟丁酸钠制剂Lumryz提出的主张。Jazz制药公司销售的竞争性羟丁酸产品Xyrem和Xywav已获批治疗嗜睡症,其中Xywav还获批用于IH。值得注意的是,'782号专利未被列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橙皮书中,也没有在Jazz公司的商业产品中使用。
在Avadel CNS公司于2020年提交了Lumryz用于嗜睡症的505(b)(2)新药申请(NDA)后,Jazz根据《美国法典》第271(e)(2)条提起诉讼,指控该NDA构成人为侵权行为。当FDA于2023年批准Lumryz后,Avadel CNS公司推出该药物,并随后启动了针对尚未获批适应症IH的临床试验(REVITALYZ试验)。
Jazz随后修改诉状,根据第271(a)-(c)条以商业活动为由提出侵权指控,并要求永久禁止Avadel CNS公司的进一步研发和商业化行为,其中包含涉及IH的研究。
地方法院颁布广泛禁令
特拉华州地方法院于2024年颁布部分禁令,禁止Avadel CNS公司实施以下行为:
提供开放标签扩展(OLEs),允许临床试验参与者在核心临床试验结束后继续接受研究药物;
开展新的临床试验或研究;
寻求FDA批准超出已获适应症范围的新适应症。
尽管Jazz公司辩称此类禁令救济对于防止未来侵权是必要的,但Avadel CNS公司反驳称这些活动完全属于法定安全港条款的保护范围——该条款豁免了与获取FDA批准“合理相关”的研究和监管申报行为。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部分撤销、部分推翻原判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支持Avadel CNS公司的观点,认为地区法院的禁令非法阻止了受保护的审批前活动。援引《美国法典》第35编第271(e)(1)条及最高法院先例,合议庭认定开展临床试验和为数据收集提供OLE属于非侵权行为,因此不能依据第271(e)(3)条颁发禁令。
“此类活动在法定意义上不构成侵权,”法院强调,“因此禁止Avadel CNS公司开展新临床试验的禁令在法律上显得过于宽泛。”合议庭特别指出,当第271(e)(1)条作为禁令救济的法律限制而非侵权责任抗辩适用时,被告无需将其作为积极抗辩提出,也无需提供事实记录。
此外,合议庭驳回了Jazz公司关于Avadel CNS公司放弃安全港抗辩的主张,解释说第271(e)(3)条禁止禁令救济的规定适用于受第271(e)(1)条保护的行为,这与是否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无关。合议庭同时撤销了禁令中关于禁止提供OLE的内容,指出该行为甚至未被指控侵权,因此不能通过预防性禁令予以限制。
关于未提交段落4认证的FDA申请的未决问题
在FDA申请问题上,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虽然承认提交505(b)(2)NDA可能构成第271(e)(2)条下的人为侵权,但该条款仅在所涉专利符合法定要件时适用(通常为列入《橙皮书》的专利)。Jazz的'782号专利未被列入,且Avadel的申请未包含段落4认证。
合议庭指出了一个重大的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当针对非《橙皮书》专利提交505(b)(2)申请且未附带认证时,第271(e)(2)条是否仍可适用。“该条款文义本身并不必然包含此种解释。”法院指出,建议此问题应在发回重审时解决。
错误的eBay要素分析削弱禁令基础
法院同时批评地区法院在适用eBay案禁令救济要素时存在错误。Jazz公司未能证明所受损害与被禁行为间存在因果联系。由于Lumryz未获批用于IH且未以此适应症上市销售,相关损害是“推测性的”,不足以支持禁令颁发。
只有禁止Lumryz用于IH的商业化的禁令部分被允许成立,该部分用途与被认定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直接相关。
战略启示:关于第271(e)条适用范围的新判例
对Avadel CNS公司而言,该裁决扫清了恢复临床试验及继续寻求扩大Lumryz适应症的法律障碍。对Jazz公司等创新药企而言,本案凸显了专利禁令在监管背景下的效力边界。(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