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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的新裁决确认,评估发明是否符合欧洲专利授权条件时,必须考虑专利申请中对发明的描述方式及其在附图中的呈现,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的内容。
该裁决被委员会称为涉及“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法律问题”,并将产生广泛影响。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专利法专家克里斯蒂娜.科尼什(Kristina Cornish)指出,这一决定是“专利体系的胜利”,为原本存在不确定性的专利法领域提供了协调性和清晰度。
专利权利要求的措辞至关重要,因其决定了发明是否满足获得专利保护的法律标准——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描述充分及工业实用性。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由说明书补充,后者提供发明细节、工作原理及拟解决问题的更详尽信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通常还配有旨在帮助理解发明的附图。
扩大上诉委员会审议了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评估可专利性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这三大要素应分别在多大程度上被纳入考量。该委员会是在一项涉及电子烟装置部件专利性争议的案件中审议此问题的。因对在评估专利性时应遵循哪些规则和判例法存在不确定性,欧洲专利局(EPO)的一个技术上诉委员会提请扩大上诉委员会作出裁决对于欧洲专利,专利性相关规则规定于EPC第52至57条。然而,该技术上诉委员会无法确定解释这些条款时应适用哪些其他规则,其指出该问题上存在“判例法分歧”。该技术上诉委员会表示,部分判例表明相关规则体现于EPC第69条(涉及保护范围)及其关于解释第69条第(1)款的配套议定书中,而其他判例则主张EPC第84条为适用第52至57条提供了相应指引。
(EPC)第69条第(1)款规定:“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所授予的保护范围应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但该条款进一步规定:“然而,说明书和附图应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
关于解释第69条第(1)款的议定书规定:“第69条不应被解释为欧洲专利所授予的保护范围仅由权利要求书措辞的严格字面含义限定,而说明书和附图仅用于解决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歧义。也不应理解为权利要求书仅作为指导方针,实际授予的保护可延伸至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和附图所理解的专利权人构思的内容。相反,应将其解释为在上述两个极端之间确立一种立场,既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保护,又为第三方确保合理程度的法律确定性。”
EPC第84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限定要求保护的客体”,且“权利要求书应清晰、简洁,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其(12页/388KB的PDF文件)决定书中,扩大上诉委员会指出:“在评估可专利性时,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EPC条款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扩大上诉委员会认为,判例法已确立以下观点:专利权利要求是“根据EPC第52至57条评估发明可专利性的起点和基础”。然而,委员会驳斥了“仅当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单独阅读权利要求书发现其不清晰或存在歧义时,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才与该评估相关”的观点,并裁定“在评估发明可专利性时,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书”。
科尼什表示:“扩大上诉委员会否定了技术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该判例法认为除非权利要求不清晰或存在歧义,否则解释权利要求时无需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该判例法被认为违反EPC第69条的条文和原则,也与EPC成员国的国家法院实践及统一专利法院实践相悖。”
“扩大申诉委员会援引EPC背后的协调理念具有启发性且进步意义,其指出统一专利法院上诉庭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判例法似乎与其结论一致。”(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