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预警专刊周刊


新闻热搜词

通知公告:

文章标题

法律框架

目前还没有单一的法律规定假冒商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违反了加拿大法律,如果违反了加拿大法律,权利持有人可以采取哪些救助措施。反假冒执法的法律框架可由以下四部法规中的任何一部或多部组成:

《商标法》(RSC 1985, c T-13);

《版权法》(RSC 1985, c C-42);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S.C.2010, c.21);和/或

《刑法典》(RSC 1985, c C-46)。

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最新情况

2023年,加拿大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计划共有303名有效注册人,每人都提交了一份援助请求(RFA)。这表明,自2021年11月以来,在该计划中登记的权利人数量减少了(约)17%。

虽然一份RFA可以针对任意数量的知识产权,但与加拿大注册商标权的数量相比,参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计划的数量少得不成比例,更不用说版权(登记或未登记)和地理标志了。

从2023年夏季开始,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anada Border Services)的数据显示,加拿大边境的RFA拦截量迅速下降。2023年,303份有效的RFA所涉及的注册商标和版权也分别不到5000件和500件。考虑到该计划自2015年起开始运行,注册是免费的,而且在2022—2023财年,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提交和注册的商标略低于50000件,其中每件商标在技术上都有资格获得RFA计划的保护,人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该计划存在系统性限制,无法解决权利人在加拿大边境打击假冒商品的商业现实问题,而且/或者绝大多数权利人仍然不了解该计划及其益处。

超过90%的RFA注册人在收到海关关于涉嫌假冒商品和/或盗版作品的通知后,采取了民事补救措施(庭外或法院诉讼)。通常情况下,成功的庭外解决方案包括进口商同意放弃货物并支付储存、运输和销毁费用。在权利持有者被要求提起诉讼的有限案例中,案件通常在诉讼过程的早期以基本类似的条件和解。

有报告称,加拿大边境对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执法力度较低,这也是加拿大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对加拿大知识产权环境的一大担忧。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23年版《知识产权保护特别301报告》也表达了这种担忧。加拿大仍与其他22个国家一起被列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观察名单。

边境措施:援助请求

加拿大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计划自2015年开始实施。加拿大海关依职权有权扣留涉嫌假冒产品或盗版作品的货物。海关无权自行扣押或销毁假冒产品或盗版作品。

参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计划的第一步是知识产权持有人向加拿大海关提交RFA。该申请的有效期为两年,之后可以每两年续签一次(免费)。RFA用于向加拿大海关记录权利持有人的注册商标、登记和未登记版权以及注册地理标志。一份RFA可以列出属于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的任何数量的知识产权,而且政府不收取任何相关费用。虽然参加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计划是免费的,但权利持有人要负责与被扣留货物的储存、处理和销毁有关的费用。

RFA文件授权加拿大海关扣留涉嫌假冒产品或与其所列权利有关的盗版作品的货物。RFA还授权海关向权利持有人披露某些信息,以便他们采取民事补救措施——无论是向记录在案的进口商发出要求函,还是启动法院诉讼程序。

海关对可疑假冒商品的扣留是有时间限制的,除非权利持有人要求延期,否则扣留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如果申请延期,则可再延长扣留10个工作日(易腐货物为5天)。

除扣留可疑假冒商品外,海关还可向权利持有人提供商品样品和/或有助于权利持有人寻求救济的商品信息。可与权利持有人共享的信息包括:

对复制品或货物及其特征的描述;

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

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参与货物运输的任何其他人的姓名和地址;

制造货物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货物数量;

货物的制造国和过境国;以及

进口日期(如适用)。

权利持有人不能将从海关获得的信息用于任何目的,只能用于确定所涉货物的进口或出口是否侵犯了记录在案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达成庭外和解。

如果货物是假冒产品和/或盗版作品,且进口商与权利持有人无法在扣留期结束前达成和解,海关将放行货物(但必须遵守所有其他进口要求)。唯一的例外情况是,如果权利持有人对进口商提起法院诉讼,至少寻求法院下令没收和销毁货物和/或作品。

如果权利持有者确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可采取的补救措施由《商标法》和/或《版权法》规定。通常包括没收和销毁假冒商品或盗版作品的命令。

D19-4-3备忘录“版权、商标和地理标志”分步概述了RFA计划。该备忘录规定,权利持有人一旦接到边境服务局(CBSA)关于涉嫌假冒商品和/或盗版作品的通知,有三个工作日的时间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海关是否希望采取补救措施。在这三天的预先通知期限内,海关有权决定不提供有关货主、进口商、出口商和/或收货人的信息,只披露可疑货物的图片和数量。如果权利持有人在这三天内未作出回应,或告知海关其不会采取民事补救措施,则货物和/或作品将被放行,但进口商须遵守所有其他进口要求。

另一方面,如果权利持有人确认将采取民事补救措施,则将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出“权利持有人/所有者关于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扣留通知”并按照规定的扣留期限继续扣留涉嫌假冒的货物和/或盗版作品。进口商将被告知海关已扣留其货物,权利持有人将利用扣留期提起诉讼或达成庭外和解。

海关还开通了一条称为边境观察(1-888-502-9060)的热线,相关人员可通过该热线与海关联系,提供有关运往加拿大的危险假冒商品(即对健康、安全或安保构成威胁的商品)的信息。

刑事犯罪和诉讼

《商标法》和《版权法》都包含刑事犯罪条款。

《商标法》禁止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商业规模进口和出口带有与注册商标相同或无法在本质上与注册商标区分的商品或其标签或包装(《商标法》第51.03条)。《版权法》第42(1)条还纳入了有关使用侵犯版权作品的条款,第42(3.1)条纳入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条款,第42(3.2)条纳入了侵犯权利管理信息的条款。

《版权法》第42条第(1)款对广泛的犯罪条款作了具体规定,即任何人在知情的情况下:

为销售或出租存在版权的作品或其他标的物制作侵权复制品;

销售或出租,或以交易方式展示或许诺销售或出租作品或其他享有版权标的物的侵权复制品;

以交易为目的或在损害版权所有者利益的范围内分发作品或其他享有版权标的物的侵权复制品;

以商业展览的方式公开展示作品或其他享有版权标的物的侵权复制品;

为销售、出租或分销而拥有作品或其他享有版权标的物的侵权复制品,或以交易方式公开展示该作品或其他享有版权标的物的侵权复制品;

为销售或出租目的,向加拿大进口任何侵犯版权作品或其他标的物的复制品;或

为销售或出租目的,出口或企图出口作品或其他享有版权的标的物的侵权复制品。

《刑法典》中包含各种与假冒有关的罪行,包括:

假冒商标;

欺诈;

冒充他人商品;

在质量、制造方式和地理来源等商品或货物属性的重要方面使用虚假的描述;以及

在电影院录制《版权法》第2条所指的电影作品的表演或配乐。

根据《刑法典》,要认定一项罪行,必须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证明行为本身以及对被禁止行为的主观认知。法院认为,主观明知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如先前的民事诉讼或侵权判决,或持有权利人先前发出的停止和终止信。

《商标法》(第51.01(6)条)和《版权法》(第42(3.3)条)都规定了对假冒犯罪的以下刑事处罚:

一经公诉定罪,可处最高100万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以及

一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最高25000加元的罚款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刑法典》规定,对涉及商标欺诈、假冒或伪造的可公诉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两年监禁。虽然版权或商标犯罪可判处监禁,但法院和检察官很少判处或建议判处监禁。此外,判处的罚款往往很低,远远达不到最高限额。

在对版权或商标犯罪进行处罚时,法院将适用法定量刑原则。量刑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罪犯的责任程度相称。在进行分析时,法院会考虑以下一个或多个目标:

谴责非法行为;

阻止罪犯和其他人再次犯罪;

必要时使罪犯脱离社会;

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对受害者或社区造成的伤害提供赔偿;以及

提高罪犯的责任感,承认对受害者和社区造成的伤害;

用多个假名进口假冒商品,然后在货物通关后将货物转到其他名字和地址。

民事执法

假冒活动通常通过民事补救措施来解决。这主要是通过《商标法》和《版权法》的法定制度来实现。

商标

民事执法要求商标所有人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确定商标侵权、假冒或商誉贬损诉讼的构成要素。

一旦成功认定商标侵权、假冒或商誉贬损,《商标法》规定的补救措施非常广泛,允许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命令”。这包括但不限于下达禁令、追回损失或利润,以及下令上交或销毁假冒商标的商品。其他补救措施包括惩罚性赔偿、保全令、强制令、判决前和判决后利息以及收回部分法律费用。

尽管法官在给予补救措施时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并没有关于法定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地说,胜诉的原告/权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对被告的利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但不能两者兼得。

版权

同样,对盗版作品的民事维权要求版权持有者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确定版权侵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一旦成功认定版权侵权,版权所有者可有权获得救济,如禁令、损害赔偿、利润核算以及上交或销毁令。

与《商标法》规定的补救措施不同,《版权法》允许胜诉的原告获得被告的利润核算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该法还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对每件被侵权的版权作品进行法定损害赔偿(取代损害赔偿和利润核算)。在商业领域,《版权法》规定每件被侵权作品的法定赔偿额为500加元至20000加元。

补救措施

补偿性赔偿

由于证明假冒者销售的证据障碍,量化商标假冒案件中的损害赔偿构成了重大挑战。假冒者很少(如果有的话)披露其不法行为的全部情况。因此,几乎不可能准确或接近地计算原告遭受的损失。然而,联邦法院并没有将损害赔偿局限于可直接证明的销售损失。联邦法院一贯坚持的原则是,可以根据原告对自身品牌声誉和商誉失去控制的情况来推断损害赔偿。因此,在假冒者没有向法院提供文件和/或财务记录的情况下,即使被告没有提供详细的利润信息,联邦法院仍会判给品牌所有者获得一次性损害赔偿金。

自1997年起,联邦法院在涉及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中采用了一个标准化的损害赔偿量化表。法院认为,每名原告的损害赔偿额可根据侵权行为的发生率和侵权者的性质进行量化:如果被告在临时设施(即跳蚤市场)经营,赔偿额为3000加元(按1997年加元计算);如果被告在传统零售场所(商店)经营,赔偿额为6000加元(按1997年加元计算);如果被告是假冒商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赔偿额为24000加元(按1997年加元计算)。这些年来,上述每个数字都随着通货膨胀而增加。根据判例,每名原告(即商标所有人和独占许可人/分销商,如果双方都是诉讼当事人的话)都应获得损害赔偿,这实际上使赔偿额翻了一番。

例如,在2023年,固定零售销售商的损害赔偿额(根据通货膨胀调整)为10000加元。根据最近的判例,这被明确扩展到包括在线卖家。这些补偿性损害赔偿可以而且已经导致价值数十万加元甚至数百万加元的重大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

在假冒案件中,如果一方的行为具有恶意、压迫性和专横性,冒犯了法庭的体面感,并且明显偏离了一般的体面行为标准,也可以判给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作为补偿性赔偿或法定赔偿的补充,但仅限于补偿性赔偿(或法定赔偿)不足以阻止未来不当行为的情况。

特殊补救措施

民事假冒案件面临的挑战与其说是收集侵权证据,不如说要查明将假冒商品商业化的造假者的身份/位置,获取和/或保存证据以确定企业范围,以及获得有意义且可执行的补救措施(例如,是否在可执行法院命令的司法管辖区存在或拥有资产)。造假者为避免被发现而作出的努力与日俱增,加剧了这些挑战。这些挑战包括:

通过大量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小批量货物进行进口;

使用多个名称、别名和在线账户来做广告、许诺销售和销售假冒商品;以及

定期重塑在线品牌,这可以以极低的成本即时完成,几乎不需要中断或自付任何费用。

鉴于权利人面临的这些挑战和其他挑战,包括中间禁令、搜查(Anton Piller)令、披露(Norwich)令和冻结(Mareva)令在内的非常规救济措施在反假冒执法中都得到了有效运用。只有当原告能够满足获得每种救济所需的较高法律和证据门槛时,才会授予每一项救济措施。

在加拿大,搜查令曾是权利人最常用的特别补救措施。搜查令指示被送达方交出涉嫌假冒的货物,以便在诉讼裁决之前予以保全。虽然拒绝交出的一方可能会被提起藐视法庭程序,但遵守命令是自愿的,如果受送达方拒绝合作,执行搜查令的各方不得破坏和平。

搜查令的执行必须由不代表权利持有人的独立监督律师监督。他们必须充分解释该命令的条款,监督任何允许的搜查,并确保以允许受送达方在披露之前主张特权的方式保存任何可能的特权文件。执法人员通常会到场维持秩序,并向受送达方保证程序合法。

加拿大法院还在原告尚不知晓侵权人身份的无名氏和无名氏诉讼中签发了滚动式搜查令。一旦执行了滚动式搜查令,法院就有一套既定的程序来审查送达情况,并将被送达方列为指定的被告方。

披露令允许从第三方进行取证。例如,这种补救措施有助于查明被告造假者的真实身份。在适当的情况下,披露令可用于强制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支付处理商甚至托运人(如DHL和联邦快递)披露其客户的姓名和联系信息,并提供原告无法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

冻结令是一种中间补救措施,可用于冻结资产,防止资产在诉讼结果出来之前被隐藏、销毁或转移出司法管辖区。

诉讼费用

在加拿大,诉讼的胜诉方通常可获得部分费用,包括支付给律师的费用和诉讼中产生的支出(如申请费、聘请专家的费用等)。全额补偿(即胜诉方获得全部法律费用)的情况很少见,但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获得补偿,通常与不诚实或其他恶劣行为有关。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假冒商品和盗版作品,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或推广可能对加拿大人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不合理风险的消费品。该法还包括禁止以在产品安全方面不准确、误导或欺骗的方式包装、标注或宣传消费品。

该法还赋予加拿大卫生部检查人员广泛的权力,以进入、检查、测试、扣押、拘留、命令召回、没收或销毁货物,和/或对不遵守该法的人处以行政处罚或罚款。如果进入的场所是个人住宅,则需要出示搜查令。

在线打假

《版权法》

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第41.1节);

禁止制造、进口和销售主要用于破解数字锁的技术、设备和服务(第41.1条);

将“侵权”定义为包括主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数字网络实施版权侵权行为的服务;以及

规定商业性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为500加元至20000加元,非商业性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为100加元至5000加元。在行使法定损害赔偿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时,法院会考虑相关因素,包括侵权者的善意或恶意以及裁决与侵权行为是否相称(第38.1(5)条)。

该法还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在其网络和服务中发现第三方侵权活动时的义务和责任限制。

该法第41.25条规定了加拿大的“通知和通告”制度。与美国的“通知和删除”制度不同,加拿大的“通知和通告”制度并不强制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删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收到的侵权通知所涉及的版权作品。

在加拿大,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只有义务将这些通知转发给被控侵权者,并保留有关这些个人的某些记录。只要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搜索引擎仅作为通信、缓存或托管服务的真正中介机构,就可免责。《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协议》(CUSMA)免除了加拿大遵守CUSMA的通知和移除制度和/或安全港条款的义务。

《版权法》列出了以下非商业活动的某些侵权例外情况:

出于私人目的的格式转换——将内容从一个设备转移到另一个设备。本规定适用于有数字锁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保护的内容(第29.22节)。

为日后收听或收看而进行的时间转换——录制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广播以供日后收听或收看。这项规定不包括点播或流媒体内容,也不包括受数字锁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保护的内容(第29.23节)。

非商业性用户创作内容/混搭——将合法获得的版权内容融入用户的创作中。这项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适用:混搭不应取代原始素材,不得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不得严重损害版权作品的市场或创作者的声誉。例如,在社交网站上分享两位艺术家的音乐混搭作品,只要用户生成的作品不属于前面提到的例外情况即可(第29.21节)。

除《版权法》外,加拿大还缺乏针对假冒商品在线交易的专门立法。要删除假冒商品,权利人可直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注册商、第三方市场或社交媒体平台提交删除请求。

加拿大反欺诈中心:支付处理

加拿大反欺诈中心(CAFC)由加拿大皇家骑警、安大略省警方和竞争局合作监管,其任务包括防止非法在线销售假冒商品。2023年,CAFC处理了约6.3万份欺诈报告,这些报告来自约4.2万名受害者,索赔总额约为5.7亿加元。从2021年到2023年,CAFC帮助追回了约670万加元。

建议购买假冒商品的加拿大人联系其信用卡发卡机构,通过其假冒保护政策寻求退款。随之而来的扣款在识别和关闭全球银行和支付处理商的假冒商户账户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域名争议解决

如果权利持有人能够证明其对与域名混淆相似的商标享有权利,注册人对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则权利持有人可根据加拿大互联网注册管理局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对域名注册人提起投诉。

加拿大国际互联网争议解决中心(CIIDRC)是加拿大第一个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和《加拿大互联网注册管理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CDRP)解决域名争议的机构。

预防措施/战略

加拿大没有国家知识产权执法协调机构。相反,反假冒执法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个人权利持有者的责任,他们必须监督市场,通过民事执法和全面许可协议来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RFA计划向海关登记自己的权利,与执法部门和海关进行培训与合作,与他人分享最佳实践,并不断提高人们对贩运假冒商品危害性的认识。

2023年及以后

假冒者采用越来越复杂的手段来逃避检查,这加剧了品牌所有者所面临的挑战。在这一动态环境中,2023年,权利人在打击假冒产品进口和销售的民事补救措施得到大幅加强。特别是,2023年的判例明确重申补偿性损害赔偿是假冒案件中的适当救济手段,并确认法院愿意调整传统救济手段,以应对网络市场和规避性假冒者的新现实。权利人对创新和有效解决方案的渴求界定了2023年,并应成为持续有效的民事执法的跳板。

品牌所有者、协会和其他参与加拿大反假冒行动的机构也将继续致力于敦促和协助政府代表采取措施,资助和授权执法部门、海关和检察官加大力度,防止假冒和盗版行为在加拿大继续发展,并敦促政府支持制定一项国家计划,保护经济和加拿大公众免受盗版、欺诈和假冒活动的侵害。

此外,那些向海关提交了RFA的权利人仍然致力于帮助扣留未经授权复制其知识产权的假冒或盗版产品货物。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中得到证明:在收到海关关于涉嫌假冒商品和/或盗版作品通知的RFA注册人中,超过90%的人采取了民事补救措施。但是,加拿大边境扣留量不断下降的问题需要立即积极地加以纠正。品牌所有者和反假冒组织的宣传必须努力重振和支持参与RFA计划。加拿大边境缺乏充分而有效的保护,严重影响了加拿大人对本国知识产权制度完整性的信心,也不利于我们的贸易伙伴进行投资。

最后,2023年5月,加拿大皇家骑警(RCMP)在“开放政府门户网站”(Open Government Portal)上发布了“透明度与信任战略”(Transparency and Trust Strategy),以提高公共安全的透明度和“开放政府”的做法。除其他事项外,RCMP还承诺参与“公民参与”,并在“RCMP与相关合作伙伴、利益相关者和公民之间建立建设性的双向对话,从而为加拿大人提供更好的政策、计划和服务……包括在RCMP的服务、政策、优先事项等的制定过程中开展宣传、咨询、参与和合作活动”。RCMP还承诺每季度提供最新信息,包括对加拿大知识产权监管工作有价值的信息。

我们仍然乐观地认为,致力于打击假冒商品和盗版作品的品牌所有者和组织将参与到这一“建设性双向对话”中来,为政策提供信息,改善资金状况,加强反假冒措施的执法力度,从而造福所有加拿大人。(编译自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各种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产品外观等,都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如果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及概念,建议先行浏览引导篇,以便更好地理解世界各国家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如果您了解知识产权,请直接进入国别环境指南页面。本指南包含权利获取及救济两部分,所涉国家地区及内容逐步完善中。介绍内容仅供参考,以各国家地区主管机构官方解释为准。

请输入所需国家或地区:

快速查询:

美国|欧盟|德国|法国|英国|日本


扫描二维码即可关注微信订阅号